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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异地羁押弊端多

刑事异地羁押弊端多

发表时间:2009-03-28 09:59 阅读次数: 1386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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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下面的文章,她将引发你的深思!

 

转载耿佳友《谈谈异地羁押存在的弊端及

改革完善的几点建议》

异地羁押就是指非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外地执法部门办理涉案人员不在该辖区看守所羁押的情形。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依据规定,看守所凭有效的法律文书收押人犯(包括异地羁押的人犯)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对于异地羁押的人犯,在羁押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端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一、异地羁押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然而多数异地羁押人员,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经常(或及时)地到看守所来提审人犯,有关诉讼阶段的法律手续也不及时送达,导致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对该人犯的诉讼阶段(环节)掌握不准,容易造成超期羁押问题。如:外地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在看守所,驻所检察人员在巡监检查时,发现该人,便要检查该人犯的羁押手续,以便登记录入微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说:羁押手续在主管局长那里(一般都是由内勤存放),该人犯特殊,需要保密,羁押不用真名,还嘱咐看守人员不要接近该人犯,不要与其说话等事项,驻所检察人员拨通了主管局长的电话,回答是“羁押手续在办公桌里,等出差回来拿给你看”,过了几天,主管局长回来了,拿出了已经超期的逮捕手续,也不知道该案在什么诉讼环节,说是办理了延期手续,等过几天来提审时一并拿来。过了好几天,既没来提审,也没见延期手续,又经过多次催促,拿来的延期手续又到期了,说是又继续打延期,手续还没批回来呢。驻所检察人员紧钉着此事不放,外地办案人员无奈地回答:“等过几天,我们把人犯押解回去。”后来,他们把该人犯押解走了。如同此类异地羁押人员案件,当追问羁押期限时,有的回答是:案件已移送起诉环节了;或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了;或是案件移送到法院了等理由搪塞此事。即使这些理由成立,根据规定,那也应该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吧!可是为什么不办呢?也许是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吧!所以,异地羁押案件缺少相应的、具体的规定作法律保障,这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各行其事,不利于看守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三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的,办案部门应当将羁押情况书面通知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的,应当及时报告,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这一规定只限定在检察机关,而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甚至于检察机关执行的也不好。这给监所检察工作也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对异地羁押改革完善的几点建议

完善司法解释中关于异地羁押方面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完善此项工作,最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合下发司法文件,详细具体规定关于异地羁押的收押审批程序、审批手续、及时办理换押手续、期限届满崔告制度、超期羁押的纠正措施以及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等,都应落实到位、责任到人,避免推诿或久托不决。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笔者上述的观点和建议还不够成熟,肯请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献计献策,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更好的办法来指导我们把此项工作做得尽善尽美,完善严格执法。

来源: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 监所科  作者:耿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