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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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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2007-07-18 17:51:53)

标签: 法律 保证人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佟柔 分类: 律师与法律

  论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赵世玉 

     内容提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合同的数量空前增加。为保障合同的履行,担保方式得到大量运用。保证作为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得以大量设立,保证合同纠纷不断发生。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否承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近年来关于保证担保理论和实务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也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参照《担保法》的规定,结合社会实践,对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有选择地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保证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人与民事责任。

    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在担保活动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保证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法律责任中的一种独立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二)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裁。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四)民事责任是由民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①。

    二、保证资格。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保证人。同时以下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

    第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若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及法津特征。

    保证内容是指保证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

    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合同。

    第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

    第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

    第四,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第五,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