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贪污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贪污罪

 

一、被告人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

任何犯罪都是有罪过的,或故意或过失。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贪污犯罪必须有贪污的故意,即贪污的目的是占有公款,贪污者是要将公款占为己有,对所动用公款不会想归还。如果辩护人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被告人只是单纯地使用公款,对所用公款是想要归还。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要件,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三、指控被告人贪污犯罪的证据不足而做无罪辩护。

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贪污犯罪事实的认定,辩护律师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辩护是贪污案无罪辩护中最为常见的类型。辩护中要关注以下几点:

对被追诉者的贪污犯罪指控是由一系列证据来支持的,如果辩护律师能证明追诉机关有罪指控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则这些证据就要从其证据体系里排除出来,这就有可能导致追诉机关的贪污犯罪指控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如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如证人提供伪证,书证是伪造的,视听资料是剪辑伪造的,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如证人的证词和案件事实无关,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关,物证和案件事实无关,检材错误导致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无关等。辩护人只要发现以上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有时公诉机关的证据看似庞杂,但其证据之间缺乏联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而起不到证明被追诉者实施贪污犯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