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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过节费一不小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单位发过节费 一不小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7年起,重庆某事业单位领导决定,对单位小金库的存款,采用虚开发票冲账套现的方法,按照院领导、中层

领导、普通职工三个标准以“过节费”名义发放。 共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97万元。 其中,从2007年至2009年10月,侯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在某商店购买的个人生活用品的发票在单位账上报销,共计侵吞公款人民币31万余元。同一时期,聂某以同样方式报销,贪污公款人民币16万余元。

  庭审中,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缤辩护认为,控方对侯某的行为定性没有异议。但其中有15万元是侦查机关并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而由侯某主动交代,属于自首的性质;同时,侯某在归案后积极并协助配合侦查机关查清同案其他被告的犯罪事实,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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