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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转贴 2007-12-6 18:36:12]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4参考答案

作业1
一、1.1)有权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2)见教材第66-67页。
2.
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较适宜。一是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主要犯罪行为实施(劫持女青年孙某的行为均是在甲市境内),主要证据集中在甲市,便于公检法迅速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法院审理核实证据,便于正确及时审判案件。二是被告人、受害人均是甲市人,在审理过程中,便于甲市群众了解案情,对被告人押送又比较方便,但本案应不公开审理。应相对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
3.
应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自行申请或由负责人决定回避。”在本案中,王某系侦查人员,曾与张某妹妹谈过恋爱,但这不足以构成必须回避的理由,上其一;其二王某因对张某较熟,有利于对张某的侦查及抓捕工作;其三,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规定同时,规定回避的决定权公安局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负责人决定;其四,王某是否回避决定作出前,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仍应继续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
二、1.见教材第66页。
2.
见教材第112页。
作业2
一、1.有错误。理由是:(1)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因开庭审理前按周某罪行其有可能被判死刑;
2)不应公开审理此案。因此案系有强奸罪行,涉及被害人的阴私;
 
3)判决错误。此案周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抢劫。在抢劫中为了灭口而致人死亡的,只是加重情节。故判决应改为判处周某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设置专人,并必须制定严格有效的监视措施,以防止被监视者逃跑、自杀或毁灭证据等。但未设置专人,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本身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监视居住失去意义。另外,监视居住期限是6个月,本案中在解除时已超过法定期限,并且在解除监视居住时未向被监视居住人所在单位说明。
3.(1)A
被害人陈述(张小妹陈述);B证人证言(小王);C现场堪验笔录(公安现场侦查);D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李大龙供述);E物证(金项链、现金、足迹、犯罪工具等);F鉴定结论(血型鉴定)。(2)A被害人陈述;B被告人供述。这两项是直接证据,其它是间接证据。
二、1.1)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能证明案件某些事实或情节;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定态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完全合理的排除;5)依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到肯定的结论,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2.
见教材131-134.先叙述概念,然后再阐述区别。
作业3
一、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因本案系刑事案件,陈某对其妹婚姻问题上存在暴力干涉的相关行为。且有预谋伤害刘某的犯罪嫌疑,按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应由公安局受理。
2.
存在如下问题:
1
 询问证人应分别进行;
2
 拘留因情况紧急,可以不出示拘留证,但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
 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告之其相关权利、义务;
4
 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被告第一次被采取强制后即有权请律师;
5
 有罪无罪只能由审判机关来决定,公安机关应拿出证据来证明赵某是否有罪;
6
 刑讯逼供是违法行为。
3.
1A逮捕程序违法。直接受理侦查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负责案件侦查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送交本院负责审批逮捕的业务部门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提出应否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报请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本案中仅凭举报即批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先捕后侦查,违反法律规定。C当庭即另行指控其犯贪污罪,违反程序。(2)一审法院合议庭有权根据审判所得的事实来适用相关法律定案,无须报审委会。只有重大、疑难案件须报审委会。合议庭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也是毫无意义的。如果都如此,即使检察院起诉错了,法院也不纠,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3)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理由不对。
二、1.见教材第221页。
2.
见教材第244页。
作业4
一、
 1.不正确。可作全面审查,包括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是否适当、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但如果量刑不适当,应发回重审,不应直接改判。以此来变相剥夺被告人就量刑方面的上诉权本身违反法治精神。
2.
不合法。第一审法院对刑事和民事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并未上诉。二审法院可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但应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终审裁判。如果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
公安局:一是拘留应在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二是检察院不予批准,应立即释放;三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是错误的,而是31天。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516日,上级复核批准手续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法院:一是认为应该逮捕被告人的,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而不是由本院法警执行。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再行参加本案审理。
二、1.见教材第301页。
2.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抗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终审的判决、裁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没有上诉、抗诉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法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案件、走私案件、投机倒把案件、贩毒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根据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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