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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后法院会怎么判

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后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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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停车位义气青年致人轻伤,故意伤害罪如何判罚?

为停车位义气青年致人轻伤

2012年3月某日,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街道的牌楼前与同是排队停车的邢某发生争执,张某的朋友李某从张某的车上下来与邢某争吵了起来,越吵越激烈,最后撕扯在一起,张某抄起车上的一把铝合金把掸子和李某一起殴打邢某,致使邢某头皮裂伤,双小腿皮裂伤,伤口异物,双侧小腿软组织影内可见小片状高密度影。经鉴定,邢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邢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邢某的谅解。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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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暴力致女儿轻伤,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女子暴力致女儿轻伤

2008年5月,被告人朱某与本地男子马某结婚,育有一女,但2011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由马某抚养。2011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经介绍与河南省许昌县某村小伙儿李某相识,二人情投意合于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人朱某在广告公司担任打字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又与前夫马某通过QQ取得联系,二人经常网络聊天,马某表示和朱某离婚后悔不已,频频道歉,希望能与朱某复婚,在马某的甜言蜜语下,朱某产生了与马某复婚的心思。两人“旧情复燃”后,朱某决定要与李某离婚,并和马某复婚,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经过其父母的反复劝说,并以死相威胁,朱某答应与李某好好过日子。2012年6月9日,朱某产下一名女孩儿李某1,朱某告知马某后,马某称李某1的出生会影响朱某与其复婚,朱某觉得确实如此,便不愿意喂养李某1,屡次与李某吵架,想要离婚。同年7月6日15时许,李某1醒后哭闹不止,正与马某聊天的被告人朱某愤怒不已,便将5粒诺氟沙星胶囊里的药粉投进女儿的奶粉中,用奶瓶稀释了40多毫升喂李某1喝下,李某1仍然哭闹,朱某便将李某1的头部狠狠朝向家里的小方木凳子撞击,造成李某1轻伤。事后经医院检查,李某1中央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李某及家人怀疑是朱某所为,便报了案。离家出走的朱某逃到了马某姐姐处,经过多次要求与马某见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朱某分析认为马某的确是在报复她,是在欺骗她,于是2012年7月17日向河南省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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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轻伤如何认定,轻微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一、故意伤害致轻伤如何认定

刑法上轻伤害的鉴定标准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第三条规定:“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到轻伤鉴定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二、轻微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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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怎样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一、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