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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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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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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罪

作者:  时间:2013-05-01  浏览量 0  评论      

右手拇指掌骨部位是否骨折或骨折的时间、骨折的原因进行鉴定。以查清被告人陈、王**、袁**、王**、 郝**出庭作证。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陈**没有犯罪故意

“危货运输”手续而且没有静经营的液化气协商后,被告人就不再给、苏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的供述和被害人亲属的证词。而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查明的事实是:

时实施了刑讯逼供

机关审讯时办案人员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了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2008116日、20081125日、2009519日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

机关审讯时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见以与

房的金、王年821日在齐齐哈尔会亲家时被刑事拘留,20089月被移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如果没有被刑讯逼供,其手腕的伤疤从何而来呢?

因被刑讯逼供而被迫承认“授意同案被告孙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其无罪。 特别声明:以上案件均来自陈晓宇律师承办案件,均系陈晓宇律师原创文章,陈晓宇律师拥有以上案例的著作权。网站转载,须写明出处及原作者,否则视为侵权。杂志、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如欲刊登,请与陈晓宇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