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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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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控制
律师执业风险过高对律师调查取证积极性无疑是非常大的打击。当前对于《刑法》第306条的存废讨论的热度不减。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和现行环境下,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问题并非废除第306条就能解决的,问题的根本不是第306条的立法错误。即使没有第306条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如果想对某个律师打击报复,依然可用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偷税罪、行贿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多种方式来追究辩护律师的刑事责任。不扭转公、检、法机关的观念,消除对律师群体的敌视和提防,律师的执业环境很难有大的改观,律师对调查取证的顾忌也不会比从前少。此问题不是仅仅靠《草案》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是修改《刑事诉讼法》能够化解的难题。
2.律师垄断刑事辩护及收费市场化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技巧的展示,更是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刑事辩护的专业性强,律师辩护效果较好。另外,律师除了刑事责任的利剑高悬,还有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两重约束,这样一来,律师毁灭、伪造证据、阻碍作证时顾虑多,和普通公民调查取证相比律师伪证的概率要小得多。刑事辩护律师垄断不仅可以提升刑辩的整体水平,也可以减少恶性竞争,增加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
政府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收费的限价造成服务上同价不同质,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这不仅会损害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不利于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最终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应当由市场自发形成分层次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满足各个领域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这样也才能调动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
本文来自成都福尔摩思调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