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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高羁押率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思考

  目前,羁押率高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就笔者所在的市20年来看守所换了三处,但还是解决不了看守所里人满为患的状况,笔者究其原因对羁押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供大家商榷。

  一、羁押率高的原因及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

  当前刑事诉讼中,高羁押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拘留、逮捕适用率高,以2005年移送起诉的案件为例,69.3%的犯罪嫌疑人是逮捕的;二是羁押的时间长,以2005年提请逮捕的案件为例,61.7%的犯罪嫌疑人刑拘延长至30日,2%的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造成目前高羁押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观念陈旧,导致羁押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 。羁押由于其对个人人身自由的剥夺而被视为诉讼保障手段中的一把双刃剑,既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也能导致无辜之人蒙受自由被错误剥夺的损失,因而被各国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例外的诉讼保障手段采用,并且对羁押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侦查羁押作为一种例外的保障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却被人为地歪曲,羁押成了一种原则,取保候审等控制性措施却成了一种例外。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是由于执法者首先满足自己的办案,而不是在充分考虑嫌疑人的权益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2.以押代侦,把羁押作为侦查的重要手段。羁押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防止其毁灭证据,收买或威胁、干扰证人作证,或者逃跑、自杀以及继续危害社会。而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羁押已被公安机关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广泛使用。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为了获取口供。特别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有的案件长期难以侦破无法交付起诉和审判,但又迫于案件的影响和社会的压力,不敢释放被押的犯罪嫌疑人,而通过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长期关押作为调查取证的方法。使部分公安干警产生“久押吐真言”的观念,但以押代侦的作法强化了对口供的依赖,同时也弱化了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手段、改进侦查技术的动机,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直接导致案件质量不高。

  3.隐形超期羁押也是羁押率高的一个方面。其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刑事诉讼法虽就侦查的办案期限作了限制规定,但是,其关于诉讼期限的某些规定模棱两可或伸缩性较大,因而存在许多漏洞与空子,从立法的角度给超期羁押留下了隐患。其二,有法不依。以法定理由为借口,超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比如,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以交通十分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等。某些侦查人员固守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明知对犯罪嫌疑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愿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犯罪嫌疑人却被严重超期羁押。其三,有法难依。在许多情况下,案外因素的干预给正确执法带来了种种阻碍,以致其难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顺利地处理案件,犯罪嫌疑人处于长期羁押候审状态。

  滥用羁押措施、以押代侦、超期羁押或隐形超期羁押给刑事诉讼,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羁押权的滥用直接导致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体系不完善,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事倍功半。如有的侦查人员只重视破案而忽略侦破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在向检察机关报捕和移送起诉,作他向证明时,就出现证据遗漏和不足等等。其次,过多、过长的羁押加重了嫌疑人与司法机关的对立,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工作的难度。即便是有罪之人,长期的羁押使得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强烈质疑,抵触情绪和抗拒意识加重,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查逮捕和起诉程序时出现“翻供”的原因。第三,隐形超期羁押也侵犯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大量的隐形超期羁押,用表面的正当性掩盖了实质的违法性,使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得知违法现象的存在,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形同虚设。

  二、如何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1.思想上认识要到位。广大司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办案和人权保障意识,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有必要改变“结果好,一切都好”的公正观,树立“过程好,结果才好”的执法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令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重视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要准确适用刑事诉讼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