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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绑架罪辩护词成功辩护词

经典绑架罪辩护词 成功辩护词 (2012-05-16 12:02:15)

标签: 经典罪轻辩护 绑架罪 文化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文中关键因素已做相应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刘*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词

武汉杨春平律师(TEL:159 0277 909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父亲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通过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刘*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刘*为向受害人高*索取债务2.62万元,在多次索债无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17日不得已将受害人高*的女儿高**(2007年6月22日出生)从本市**区***幼儿园带出,之后通过电话和短信逼迫高*偿还债务2.62万元。索取债务的目的达到之后,于当日14时许,将高**送还给高*。在和高**相处的五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被告人刘*对高**照顾有加,没有任何侮辱、虐待等不法行为。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刘*又与高*主动联系,表示愿意主动去派出所如实全面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之后和高*一同前往**派出所,主动、如实、全面地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

   (二)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可以明确得知:绑架罪是法定的目的犯,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绑架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掳人勒赎,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人质的家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因此,在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中,只有当被绑架罪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明知是赎金而交付的情况下,才构成绑架罪。(2)出于政治性和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为了达到政治性目的或其他目的,例如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机机关释放罪犯等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绑架的目的,但是结合绑架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言,再结合刑法条文上下文来看,这种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同样具有一定的目的。这里的目的,是指勒索财物以外的非法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指出于政治性或者其他目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是指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向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勒索财物。

    结合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任何一种情形。首先在主观上,被告人刘*并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任何其他非法目的。被告人刘*在给受害人高*发的短信中(案卷第65页倒数的四条短信等),曾明确表示“我不是绑架更不勒索,我只想拿回我自己的钱”,还有像“还钱、我只是要拿回自己的钱”等类似的字眼都反复出现,就连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表述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为向高某索取债务……”,这也很充分地说明被告人刘*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索取债务;其次在客观上,被告人刘*将受害人高**带出幼儿园的目的,也是为了逼迫高*偿还自己的债权,并没有提出其他任何非法要求,也就是说被告人刘*客观上的行为也没有超出其主观上为了索取债务的目的。

    很明显,被告人刘*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索取自己的债权2.62万元。如果真的是勒索财物的话,不可能是有零有整的2.62万元。再者,从本案中高*本人的陈述来看,他从未否认自己和被告人刘*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就连高*的老婆***的证言中也证明高*承诺给被告人刘*3万元(案卷第10页倒数第3行),还有高**幼儿园的老师**的证言中也证明高*和刘*之间也存在经济纠纷(案卷第34页第8行)。通过今天的庭审,受害人高*并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返还2.62万元,这也反映出高*本人是认可这笔债务的。况且,在被告人刘*归案之后,高*本人也向侦查机关和法庭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承认自己的确向刘*借款3万元。这一系列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对高*享有3万元债权,减去高*已经偿还的3800元,尚欠款2.62万元,被告人刘*没有向高*多要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