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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抗辩式庭审调查中辩护律师的任务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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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抗辩式庭审调查中辩护律师的任务与方法 (2006-07-23 20:34:19)

分类: 学术论文


谈抗辩式庭审调查中辩护律师的任务与方法

王俊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庭审调查的任务,就在于查实各种证据,以证据确认事实,为正确裁决奠定事实基础。
庭审调查是法庭审理的重要阶段,也可以认为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检控方向法院提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被告方对指控证据的态度和辩护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的各种证据等等一切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均依法得在庭审调查阶段进行公开查核。庭审调查对起诉事实及各类证据的查核,主要是通过询间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等等,让被告人、证人进行辨认,以及出示或宣读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的。辩护律师在该阶段的辩护任务,根据抗辩式庭审调查的形式特点及辩护律师的职责可具体为;
1、参与对案件证据的审核,无论对司法机关收集、提出的证据,还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都要作出仔细审查,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判。
2、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交法庭审核。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行辩护职能,辩
护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不同于公诉人或审判人员,主要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查核指控证据是否真实客观,相互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冲突,有无证明力;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供法庭查核,使一切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和证据得到法庭的确认,为法庭辩论时提出的辩护论点打下事实基础,确立辩护论据。
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的任务可以概括为通过“举证和质证”,证明检控方的证明不能成立或部分证明不能成立,或者通过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与“出证”,证明被告人罪轻或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等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情节。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所应承担的任务,决定了其在庭审调查阶段决不能仅仅处于“听”审者的地位,而应努力成为一名参审者。
庭审调查阶段的特点及法律程序,决定了辩护律师实现上述任务的重要方式方法只能是
“提出间题”,又称“发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3款、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的规定,律师“发问”既是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又是辩护律师查核各类证据,出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以及提出法庭申请的方法手段,还是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履行辩护职责、实现辩护任务的基本途径。通过提间或揭示指控事实证据的虚假、不实、缺乏证明力或证明指控事实没有或证据不足;通过提问,核实辩护律师已经掌握或尚未掌握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通过提问,查清尚存在疑义的事实情节而控诉人、审判人员又未问清楚的案件事实;通过提问,有意识地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暴露出来,给审判人员留下深刻印象,为法庭辩护作好铺垫,埋下伏笔。
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从形式上看是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ij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制度下由询间人和受询问人之间一问一答查核澄清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但从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来看,辩护律师的辩护任务、辩护论点则是从庭审“发问”开始着手完成表达、开始阐明的,而如此有利于被告对案件事实的看法、结论并不是由辩护律师通过滔滔不绝的分析、推理、判断、辩护词宣讲展示给全部参与法庭审理人员,而是由这些人员从辩护律师和被询问人之间一问一答的有机联系、结合中,由听者自己得出的一种看法、一种感觉。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通过法庭发问,已营造取得如此庭审气氛,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的辩护论点及辩护效果只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之物,已无须再大肆论争。
“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实现辩护任务的基本方法,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间无论从出色的胜任辩护工作,实现某个具体刑事辩护目的需要,还是从提高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均是一个值得重视、探讨的律师业务领域,是作为一名律师应予钻研掌握的业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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