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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刑事当事人合法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层面上均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做好新旧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障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不同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新刑诉法对此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为此,延庆法院加大了与县公安局、检察院及法律援助机构沟通协调的力度,建立起法律援助工作备忘录,积极探索各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问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将该项工作提前,并随案移送相关材料,极大地提高了法律援助程序启动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严格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新刑诉法将法律援助方式一分为二: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符合条件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作出援助决定。不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延庆法院都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指定辩护函、出庭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至本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尊重当事人的自行辩护权。对于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延庆法院一般准许,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于在法定辩护的情形下,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延庆法院在查明原因之后,有正当理由的准许其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新刑诉法对于法律援助的修改,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方向,而且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决心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延庆法院将从思想观念上的,经费保障上的,人员充实和培训上,勇于创新,不断促使这项事业向前发展。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