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诉讼法 >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 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