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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绑架罪、强奸罪辩护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绑架罪不表异议,但被告人XX具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1、受害人XXX是自愿与被告人XX发生性行为的。本案中,受害人XXX有个特殊身份,属于坐台人员,从她走出“避风港足浴城”的那一刻,她便清楚随后将要与不特定陌生男性发生性行为。在受害人XXX被迫来到中宁后,她的人身虽然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在是否同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这个问题上,她尚能自主决定。倘若是一个正常女性,即使被限制人身自由,也绝不会因为陌生男性的一个眼神或者一句话,便于其发生性行为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受害人XXX与被告人XX发生性行为属于自愿,她试图通过这种行为达到获得自由的目的。
2、被告人XX并未实施暴力或威胁。在受害人XXX与被告人XX发生性行为时,屋子里只剩下他们二人,且二人一直在聊天,气氛相当融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XX提出玩一下,受害人XXX便笑着答应了。而且,在与被告人XX发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中,受害人XXX都是积极配合,其配合程度甚至超过了夫妻或恋人关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在与被害人XXX发生性关系时并未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
3、受害人XXX与被告人XX发生性行为具有交易性。受害人XXX是自愿与被告人XX发生性行为的,只是发生性行为的目的与起初不同,最初是为钱,而此次却是为了能够让被告人XX及其他被告人放走她。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只有受害人XXX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XX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1、被告人XX在绑架过程中所起作用小,居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XX是在被告人周瑞的授意、诱惑之下实施了绑架绑架受害人XXX的行为,且并未分的分文赃款,应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XX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意轻,社会危害不大,且有强烈地悔罪态度。被告人XX在犯本案之前,一直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纪违法记录,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年纪太小、法律意识不强,并且跟社会不良青年交往误入歧途的。而且,从整个案件可以看出,本案的发生主要是同案的主犯想从事件中弄点钱,导致事件性质的变化,也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可见,被告人XX的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改造是完全可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3、受害人XXX有严重过错在先才导致事件的发生。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反映,受害人XXX属于一名坐台人员,正是由于受害人这样一个特殊的身份,才促使本案主犯产生犯意,且使本案各被告人轻易得手。倘若社会上没有受害人这类的特殊行业,本案也许可以幸免。因此,本案的发生与受害人XXX的严重过错有着必然的联系。
三、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从轻情节。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应当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这就是说,刑法的评价应当反映特定的社会文化价值、社会道德的要求,应当秉持谦抑的精神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而本案的发生,是具有一定社会责任的。如果执法部门能够取缔色情场所,如果社会上不再有所谓的坐台人员,那么,本案也许不会发生。为此,建议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XX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从轻情节,从而实现刑法的真正目的。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