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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鸡下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成功案例

“借鸡下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  时间:2012-06-19  浏览量 0  评论      

二、本案代理经过

三、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交的《律师意见》

                 

关于何*华合同诈骗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二、关于是否应通知受害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此外,对于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完后作出的调查笔录,有必要通过二审开庭的法庭质证,听取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再决定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关于是否单位犯罪的问题

此致

熊潇敏律师

 

 

四、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交的《辩护词》

 

被告人何*华合同诈骗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何*华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1、何*华与各“受害人”签订合同时,工程施工队的选定是项目顺利进展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时机的早晚不能作为判断何*华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的依据。。

合同诈骗是目的型犯罪,按照目的型犯罪的一般原理,行为人先有骗取他人财物的内心起因,进而希望或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在此目的支配下选择合同这一形式,着手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故意,并实施了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关键。

2、在外资方反悔单方中止合约、资金链出现断裂的情况下,被告人何*华到外地千方百计融资,尽最大能力使项目各项工作继续进行,何*华的融资努力也是金港公司努力确保工程合同得以履行的表现。

3、被告人何*华代表公司收到的这些所谓的履约保证金,并没有转移他处,何秀也没随意挥霍,更没有挪作他用,而是用于项目。

4、何*华代表公司与受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何*华已明确告知受害人项目进度情况,受害人确已明知不存在受欺骗的情形。

5、在与何*华公司签订土建承包施工合同后,从江*春直接汇款50万元到广西林业局账户以及何*华以办理土地证使用证缺钱为由让路*多付6万元的细节上看,当时受害人已明知金港公司仍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工程不会很快开工。

6、从何*华自己投入的资金已达500多万元,而金港公司收到的履约保证金也就200多万元,何*华难道为了非法占有200多万元却为该项目投入500多万元,这不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

二、受害人李*萍、江*春、路*(黄*富)、刘*华、宾*业共同书写的《关于何*华一案的情况说明》表明借贷关系明显成立,亦排除了何*华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故意。

三、关于何*华“借鸡下蛋”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