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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6)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6)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据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妻陆某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因而不具备成立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条件,其见死不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作有罪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2?敝拔窕蛞滴裆弦?求的义务的认定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但是,实际上往往存在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不明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呢?笔者认为,为避免入人于罪,对于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原则上应限于有职责守则、条例等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我国目前部门、行业职责尚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对于本行业公认的职务、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不应以本单位、本行业未作明确规定为借口而予否定。当然,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难以认定是否存在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的问题。

在案例2 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洪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汽车服务行业人员,当其车载有面临危险的老人、有条件送往医院的条件下,见死不救,不仅仅是一般的不道德行为,而是违背法律的不作为行为,伤重老人如遇被告人洪某及时抢救,本不致死亡,但洪某不顾其死亡危险,竟毫无人道地在夜深无人之际将老人弃于大街,致其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司机,有为乘客优质服务的职责义务,但并无救死扶伤的职责义务;假如被告人洪某将老人送往医院救治,是值得赞扬的好事,但当肇事者何某逃跑后,他不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而致老人死亡,并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更不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只有道义上的责任。笔者认为,此案中,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看待,上述第二种意见是可取的。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有无职责所要求的防止乘载其出租汽车的危重病人之生命危险的义务。这一问题,从出租汽车行业的职业要求来说,不易直接寻找到肯定或否定的答案,但结合案情,考虑我国目前公民道德意识的状况,不认定行为人洪某有罪,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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