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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 在刘亨年罪与非罪的讨论中,围绕着刘亨年与大队的关系是不是承包关系,建筑队及其财产的性质,刘亨年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等问题,大家展开了热烈的争论。澄清这些问题,与刘亨年案的正确定性关系很大。一、关于建筑队及其财产的性质有的同志认为,刘亨年组建的建筑队是个人合伙的包工队,既无资金,又无生产工具,更没有公共积累,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件,建筑队属于个体所有制形式。在这类合伙组织里.不存在贪污问题。我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诚然,建筑队成立伊始,一无资金,二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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