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毒品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量

律师档案

周向阳_律师照片

周向阳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330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四川 - 成都

手  机:13808010264

电  话: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220196110332 查看

执业机构: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青羊区)江汉路182八楼

最新法规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成都毒品辩护律师:毒品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规定

作者:周向阳  时间:2012-07-28  浏览量 3339  评论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