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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及适用

乍一看,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好像很容易区分。实则不然,实践中,一不留神还是很容易将这两个罪名混淆。笔者试图用下面一个案件讨论它们的区别。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卜世亮,广西田林县人,农民。200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卜世亮为了获利,帮助梁耀团拿一粒毒品到田林县双虹桥以30元的价格卖给梁星,在交易完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毒品可疑物一粒,净重0.04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卜世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卜世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13年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卜世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定贩卖毒品罪值得商榷。如果定贩卖毒品罪,必须查明几个问题。一是,本案被告卜世亮与梁耀团是各自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是,如果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则他们的共同犯意体现在哪里?在实施共同犯罪中,他们的各自分工是怎样的?这两个问题必须要查明。本案在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充分查明或者说没有充分论述就断定被告卜世亮犯贩卖毒品罪,显得过于粗糙。

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作为幕后主使,梁耀团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但本案被告卜世亮是否有单独的贩卖毒品的故意还是与梁耀团有共同贩卖毒品罪的故意有待分析。如果被告卜世亮有单独的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那么被告的犯罪故意应该自与梁耀团接触后萌发。即在这个过程中,被告萌发了为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其他目的的贩卖毒品的故意。表现在客观行为上,被告应该表现为与买受人讨价还价或者是其他行为。但是经审理查明,被告除了将毒品转交到买受人梁星外,并没有其他行为,不能断定被告有单独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意可以是犯罪实施之前通过合谋磋商产生,也可以是犯罪实施过程中产生。在犯罪实施上一般表现有明显的分工。没有证据表明本案被告卜世亮与梁耀团曾在事前对贩卖毒品之事进行过磋商。只查明被告卜世亮为了获利而代梁耀团将毒品转交给买受人,他们是否在接触中产生共同犯罪故意尚不清楚。综合以上分析,不能断定被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从犯罪构成上来讲,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能定位贩卖毒品罪,

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邮寄、携带,通过他人或者交通工具将某物从此处移动到别处的行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被告在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在客观上,实施了携带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定运输毒品罪比较合适。(蒋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