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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隐私权的保障

  摘要:刑事侦查是国家公权力合法侵入公民私生活的行为,各国为了揭露证实犯罪都允许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但秘密侦查手段的采用,事实上对公民隐私权形成干预.如何防止司法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滥用司法侦查权行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实的情况发生以及秘密侦查手段以何为界限才是正当的,并提出构建我国干预隐私权的刑事强制措施程序设想.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权;隐私权

  刑事侦查是国家公权力合法侵入公民私生活的行为,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其服务于更高的目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侦听、通讯截获、窃听、电子监控、秘拍、秘录等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对于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侦查方式转变的科学方法,利用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破解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从而改变传统上对口供证据的过分依赖,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效率.各国为了揭露证实犯罪都允许秘密侦查手段的实施,但秘密侦查手段的采用,导致公民正常的安宁生活被破坏,私生活的信息情况被他人知悉以至泄露,这些手段的使用事实上对公民隐私权形成干预.瑞士学者托马斯·弗莱纳在论述国家公权与个人私生活权利时认为:“当保护私人领域的人权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时,专制国家就会刺探人们的最隐秘的活动领域.国家是通过官员而进行活动的.我们都处于那些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刺探人们的私生活的官员的控制之下”[1].那么,如何防止司法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滥用司法侦查权行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实的情况发生?为了确认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需要对大量相关信息通过搜查或扣押的手段才能发现的证据,侦查手段以何为界限才是正当的?强制措施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是其应有之义.完善的强制措施体系要求对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实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作出规定.

  1 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与隐私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即privacy,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它是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不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的权利[2].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人格权,这种权利具有对世性,其他人具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义务,知悉他人隐私的人则负有保密的义务.当然隐私权的保密不是绝对的,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原则.我国学者对隐私的界定认为,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3];“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4];“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5].在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隐私权的理论,逐渐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或民事权利确认下来,加以保护,并且纳入了《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中成为一项国际人权.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因而,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就必须接受调查,在这些情况下,个人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为隐私的内容.

  2 关于干预隐私权的手段是否属于强制措施的讨论

  由于侦查中对隐私权的干预措施未施行有形的强制力,对其性质经历了从“物理入侵说”到“隐私权保护说”的发展.上述两种学说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是属于强制措施还是任意措施而提出的.所谓“物理入侵说”(trespass theory)是指所采取的侦查手段如果行使了直接的、强制的有形力,就是强制措施.采取司法令状主义,由法官签发各种强制措施许可,反之,属于任意措施,可由侦查机关自行裁量决定.传统观点认为逮捕、搜查、扣押等属于典型的运用直接的、强制的有形力的强制措施,而讯问、拍摄照片、监听等不属于强制措施.这一学说曾受到美、英、日、法、德等国的普遍认同,称为传统的强制侦查说.

  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曾经在判例中认为单纯的监听既没有物理入侵嫌疑人的场所,也没有扣押嫌疑人的“物品”(监听到的内容只是“谈话”),因此,不构成宪法意义上的搜查和扣押[6].基于此,联邦和州的各种执法机关违法监听的问题日渐突出,私人侦探的业务大为兴盛,大多也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毫无节制地秘密跟踪、窥探和盗听指定的目标人物,其行动手段日益多样化与科技化.这使政府和国会对于以法律手段规制监听的必要性有了足够的认识,仅以是否行使强制的有形力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强制措施已不那么通行. 1968年美国《监听法》施行,要求侦查机关采取监听手段时,除经通讯的一方当事人事先同意的以外,原则上必须申请有管辖权的法官授权,获得监听证后才能实施.监听必须受联邦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约束,美国就此采纳了“隐私权保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