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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抢劫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州市同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们担任被告徐某涉嫌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    被告徐某所参与的是结伙抢劫。该结伙抢劫具有相互纠合性、临时性、不固定性、随意性的特点。在本案中,所参加的被告都是实行犯。结伙抢劫内部有一定的分工,有租房,购买作案工具的;有带女人钓鱼的;有实施具体抢劫行为的。从作用来讲,租房并购买、准备作案工具的犯罪人是犯意提出者和策划、安排、指挥者,并由租房人带女人去出租房看房,安排哪个女人什么时候在哪里去钓鱼,并安排其它人什么时候上楼、动手和怎么动手。事实上其它人都是在租房的犯罪人的指挥下,进行的抢劫,比如在黄村作案的,就是温本国租房提意,安排徐某和刘某(大力子)的女朋友一起去钓鱼的,而在南海作案的,则由温某安排四个女人分别去钓鱼的。所以相对来讲,租房并购买、准备作案工具的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要比其它人更重要。

   因此在被告徐某所参与的是结伙抢劫中,其中在佛山市南海大沥镇芦村新开区二路四号301房对雷某和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天雅社区龙步西街11号403号房对杜某抢劫案中,租房的,是温某,温某是指挥、策划者,二次抢劫均是由温某事先租好房子,准备好胶带、绳子等,并将房子的窗户封好后,再打电话指挥被告等人去作案的。他在这两次抢劫案中,起主要作用。

    二、没有证据表明是徐某的殴打致两被害人死亡的,温某、谈某、李某、曾某、曹某等人均参加了殴打。

     1、起诉书指控被告徐某抢劫被害人雷某的过程中,参加殴打致被害人死亡的有温某等人。(1)在曹某的笔录中证实:“动手打被害人的是“米老板”和“牛司令”,他们用脚踩了后来被抢劫的男子的背部几脚,而温本国则是策划、租房、实施。”(2)在徐某的笔录中证实:“第二个被抢的男子,我跟“兵炮”,“慢慢游”,“米老板”,和“兵炮”的一个老乡,五个男子也跟着上楼了,也是由“漫漫游”开门,五个人进去了就把他按倒,老头叫:“我没有钱,放过我。”,“米老板”和“兵炮”的那个朋友就用手打老头的身,那老头叫了几句就没有叫了。”(3)在温某的笔录中证实:“半个小时后,“胖胖”带了一个老头向出租屋走来,“二保”马上打电话给“米老板”,当我们进入301房时,见到“米老板”已经将那老头按倒在大厅的地面上,并用手从后面勒住那个老头的脖子,打人是“米老板”以及“二保”的两个手下,应该有动手打。”

    2、起诉书指控被告徐某等人抢劫被害人杜某中,参加殴打被害人致死的有:温某等。(1)温某讯问笔录: “兵炮”和“大丽子”搜嫖客身,嫖客不肯讲银行卡密码,“大丽子”等人就用脚踢他,我当时只是踢了他胸部一脚,那是刚刚按倒他时他用力反抗我就踢了他的脚。(2)李某讯问笔录:“漫漫游”要那男子说出银行密码,那男子不讲,“漫漫游”用脚踢那个人的胸部,我用脚踢那个人的脚几下,用拳头打那男子的头,我并对男子说:“我们只要你几千元钱,你说出密码来,我们不要你的命。”那个人还是不告诉密码,我们在房间内打那个男子,威逼他说出银行卡密码大概有半个钟左右的时间

    三、被告徐某的主观恶性与其它犯罪人相比较轻。

    被告徐某的结伙抢劫他的本意只是谋财,造成被害人伤害甚至于死亡并不是出自他的主观意愿,比起那些明目张胆的抢劫来说,主观恶性相对没有特别恶劣。特别是在起诉书所指控的第十二件案中,温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时,徐某唯恐其出现生命危险,还曾向温某提出给出租屋房东打电话,希望房东第一时间解救被害人,可见徐某的良心并未完全泯灭,他比其他同案犯特别是温本国的主观恶性要轻,也比那些打击被害人致命部位造成其死亡的同案犯要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