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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及数额认定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及数额认定
案情:某甲经营汽车修理业务,2008年3月某甲在报纸中刊登转让广告,某乙同样经营汽车修理,由于原租赁房屋面临拆迁正在找房,在偶然的机会里看到该广告,于是联系某甲协商房屋转让事宜。某甲拿出和原房主签订的租赁协议,写明租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租赁期限为五年并且另赠三个月,租赁费用每年42000元。某乙由于急于找房,见该房屋符合自己要求并且还有两年半才能到期,当某乙提出转让费六万元,包括部分陈旧设备、加盟费,及已交纳至2008年12月的房租时,某乙立即答应并与某甲在2008年5月21日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给某乙六万元。
某乙接手房屋后,投入四万元装修并购置了近十万元的设备,招聘相关员工后开始营业。但没有想到,两个月后房主找过来,拿出与某甲签订的房屋合同,合同第一页写明房屋租赁期限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到期,租赁费用每年26000元。并告知某乙,该房屋到期后不再续租要求某乙搬出。待某乙找到某甲时,某甲拒不承认将合同修改之事,仍坚持房屋还有两年多到期,某乙无奈找到原房主单位,调取相关证据,查问了相关人员,被告知合同被某甲修改,原合同就是三年期合同。于是将某甲告到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其逮捕。
在本案处理中,办案人员的意见不一。第一、某甲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第二、某甲的诈骗数额应当按六万元?还是应当将某甲已交纳的房屋租金和设备价值在六万元中减去?
案例分析: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应当按照诈骗罪来定性。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都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不仅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货款、货物、定金等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从这点上就明确可以看出: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该协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不具备合同应有的要件,所以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甲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诈骗罪来定性。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应当按照六万元来计算诈骗数额。
因为诈骗定罪的主要因素是数额和情节,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只能构成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达到定罪标准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数额大小就是量刑的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