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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妨碍公务、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核心内容: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辩护词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某的委托,承担义务,担任崔某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某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某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某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某辩护.

  一、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某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某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某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

  (三)被告崔某对受害人李某死亡结果的态度

  (四)典型的激情犯罪

  三、被告人崔某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公安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某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某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某是名优秀的学生;

  3.崔某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某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某曾经服役*****部队给崔某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某服役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某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某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某在A同事黄某,证明内容:崔某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某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

  以上证明证实崔某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某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