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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类型。《词源》解释:“挪”即移动,“用”指使用。“挪用”就是指改变事物的本来用途,将其转移作其他用途。我国《民法通则》第 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力的表现形式。而挪用资金罪则是对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侵犯。其中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资金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的权力;使用权是指依照资金的性能加以利用的权力;收益权是指收取资金利益的权力,其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在实践中,挪用资金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就该罪在认定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本公司所有资金,也包括处于该单位经营、管理、使用、保管之中的资金。它区别于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
    资金,根据语义解释,是指可以用作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的处于货币形态的财产。因此,除人民币外,还包括外币(如美元,英镑等)。同时,根据1997年10 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在实践中对本单位所有或经营管理中的,作为货币财产表现形式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股票、债券、存单等,也可以认定为该罪的侵害对象。
    此外,公司、企业使用、经营、管理的物资设备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呢?笔者认为物资设备超出了资金的文义范围。因此,在没有有关部门作出司法解释前,不能将挪用物资设备的行为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以单位定期存单为他人贷款做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擅自用本单位的一张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为他人(系个人)的450万元贷款作为期一年的质押担保。后因贷款人到期不能还贷,致使质押款中的486万元(包括36万利息)被银行扣划,造成公司损失。针对这一案例,有些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没有直接将本单位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有些人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于挪用的数额有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数额为 500万元人民币。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为此,当存单出质后,该存单已脱离了其单位的控制。其次,虽然“他人”只贷了450万元人民币,不影响其单位对余款(扣除利息以后)的所有权,但这一行为却侵犯了该单位对500万元人民币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笔者赞同的观点是认定挪用的数额与挪用所造成的风险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侵犯了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即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三、挪而未用是否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一般由两个行为组成,即“挪”和“用”。但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例如某甲为了个人买房,擅自将公司的20万元备用金带回家中,打算用该款支付部分购房款。但由于没有找到满意的住房,该款一直放在家中未用,6个月后案发。就该案而言,是一种典型的“挪而未用”的情况。对此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挪用资金必须由“挪”和“用”两个行为组成,只“挪”不“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能认定为犯罪,但属于犯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有“挪而未用”的行为,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的,应该认定为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绝对的排他权,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和由谁使用自己的所有物。《刑法》设立挪用资金罪的目的在于保护资金不被非法挪用,任何挪用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当资金被挪出后,已经脱离了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该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已经受到侵犯,不管挪用人是否实际使用,对挪用资金罪客体的侵害已经完成。所以,挪用人只要已经使资金脱离了单位的控制即应认定为既遂。但是,挪用资金既遂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犯罪则必须符合法律对其三种不同的使用形式构成犯罪的要件的特殊要求。
    当出现“挪而未用”的情况,由于没有实际使用,不能认定为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也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未遂,但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所以,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条件的,应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