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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民诬告案,辩护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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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网民诬告案,辩护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 (2009-12-24 21:07:34)

标签: 杂谈 分类: 福建网民诽谤变诬告再变诽谤案

    今天,我收到了林洪楠律师的邮件,从邮件中获知,福州市司法局已对林洪楠律师正式作出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看了这份处罚决定书,我对维权律师们的命运感到悲哀!在此,我只想对福建方面说一句话,你们真的是疯了!

   如此看来,福建三网民的判决也快下了,结果一定是不乐观。在此,我还要向律师界同仁们呼吁,关注林洪楠律师被行政处罚案,希望媒体对这起处罚案进行报道。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林洪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950280502,87111419,87114671

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叶伦腾,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51号

申请人因不服榕司罚决字【2009】4号《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特向贵厅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据实撤销其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醉翁之意不在酒,涉嫌报复陷害

申请人是在依法对严晓玲之死引发福建抓网民、访民案件涉案人员吴华英履行律师职责中,出现了因八年前(一个抗日战争胜利或者两个解放战争胜利)一份侦查部门入卷的《会议纪要》,被错误进行了处罚。这种处罚早在五年前炒作过,并已解决。

难怪福清纪委爆炸大假案的冤属吴华英说:这次抓她是报复陷害。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起公开审理的严重刑事案件,对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对外关系没有任何的影响。反映其案情的卷宗材料不是保密法意义的国家秘密。目前我国尚未规定限制律师对卷宗材料处置权的禁止性规定。《会议纪要》能接触到的人员涉及公、检、法、律师。目前没有事实和证据确认这份文件是申请人外传。

此事,申请人多次在第八届福建省政协常委会上讲过,这一会议纪要反映个别党政干部无视中央三令五申,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典型。2005年5月,《中国青年报》女记者采访时,申请人还让她看过该文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派员调查过程中,强调若嫌疑人家属向中央反映福清爆炸案,申请人是会给的,但从没有说这个文件就是申请人给的。从申请人这里复印出去的材料均签署:“复印自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卷,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公章。现有指控申请人的复印件,既无签署,也无盖章,也与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的侦查卷上原件不同。此外,更无任何其它旁证予以佐证。     

该《会议纪要》泄密于2001年12月侦查终结随卷移送,2002年7月移送福州市中院起诉,律师依法阅卷、复印。2004年(04.11.24)、2005年(05.5.31)、2006(06.4.20)年均有发现,为何均不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置。为何拖到2009年6月底、7月初抓网民、访民一案,才醒悟要用“高压线”(富有高度神秘化色彩的国家秘密)来惩处辩护律师。无论从哪一个时段来看,均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

  二、榕保函【2006】2号《关于提起对福清市委政法委【2001】27号会议纪要密级鉴认的复函》(2006.4.20)不能替代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书》,强行替代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的国家保密局 国保发 【1998】 8号《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第二、三、八、九条之规定,福州市国家保密局《复函》审查主体有误。审查主体应为福建省保密局和国家保密局。

其二,《复函》引用的规范文件为适用《政法委员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政法【1992】10号文)是错误的。与本案实际缺乏关联。《会议纪要》经审查,侦、控双方都对逮捕谢清(《决定书》行文中,谢青出错,应予更正)持有异议,为以示负责,警方将《会议纪要》装订在侦查卷中,经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律师依法阅卷、复印,经法庭上公示、质证的卷宗材料——《会议纪要》,不应是国家秘密。这份《会议纪要》装订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卷中(p 00000139-140)。作为该案六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当时有十名,在福州市中院依法阅卷中均看到,并复印。为此,对本案的适用规范文件应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89.10.24);况且该《规定》根本没有将卷宗材料视为国家秘密,故申请人依法在法院阅卷复印的案卷材料不是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