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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减刑规定受贿罪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什么人不能判死刑?

撤销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在什么情况下撤销缓刑,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请看下文。关于撤销缓刑,是指不再适用缓刑,对缓刑犯执行原判刑罚或者重新决定应...

新的减刑规定受贿罪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新的减刑规定受贿罪什么是共同受贿,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一、什么是共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在犯罪主体与罪名的认定上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关于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的性质问题,也即无身份者能否同有身份者一起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

澳门刑法典第27条规定:“如事实之不法性,或其不法性之程度系取决于行为人之特定身份或特别关系,则只要任一共同犯罪人有该等身份或关系,即足以使有关刑罚科处于所有共同犯罪人,但订定罪状之规定另有意图者,不在此限。

”这就是说,对于有特定身份者才能构成的犯罪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具有这一特定身份,其他所有共同犯罪人即使无身份,也以共同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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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减刑规定受贿罪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实践中,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分析。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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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减刑2013年有新规定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服刑人员减刑2013年有新规定服刑人员是否能结婚,缓刑犯再犯新罪能否构成累犯?

一、服刑人员是否能结婚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

据了解,关于狱中服刑人员结婚的问题,在公安部1982年下发的《监狱劳改队管理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罪犯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本市监狱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直遵照这个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下发之前,有关部门还将会按这个规定执行。监狱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罪犯入狱后面临离婚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一些刑期比较长的罪犯,不离婚的情况相当少。

而主动要求与狱中服刑人员结婚的情况非常少见。关于这个问题,狱方采取的态度也比较谨慎。因为,罪犯最重要的是没有自由,很现实的问题...详细

服刑人员减刑2013年有新规定罪犯服刑时发现漏罪如何办理,累犯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罪犯服刑时发现漏罪如何办理移交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处理,然后数罪并罚。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