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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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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2012-08-24 08:51:24)

标签: 青岛城阳律师 刑事律师 杂谈 分类: 刑事辩护典型案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李瑞庆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其进行刑事辩护,现就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辩护人认为张兰的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兰芳的目的正是为了阻止侵害人(孙为超、孙思亮、仇淑英)对自己以及爱人孙玉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了损害行为,并不是单独对孙思亮实施的侵害。孙思亮等人手持菜刀、钢叉等工具,未经允许擅自闯入张兰芳家,并对手无寸铁的张某之夫、张某实施了不法侵害,三人的伤害行为后果严重,导致张某之夫手指离断、脚腕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两处轻伤八级伤残,张某之夫受到的伤害虽然主要是孙为超所为,但是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为了保护对象和自己对任何一个侵害人的防卫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2、从客观上看,张某实施的行为未造成重大伤害且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张某用砖头向孙某扔去目的就是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实际情况是张某扔砖头后侵害人离去,但是张兰芳并不知道是否打到孙某以及其伤情。孙某经法医鉴定为一处轻伤,目前虽然不能确定孙某的轻伤是否由张某所致,但是即便该伤是张某所致,根据张某之夫两处轻伤八级伤残的情况及不法侵害人孙某擅闯民宅持械行凶的情节,那么张某制止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并不严重且在合理必要限度内。

二、另外,孙某在事发后四十多天方作法医鉴定,不符合法学鉴定常规,我们认为轻伤鉴定结论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孙某的最初受伤情况,现在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侵害人孙思亮的伤是张某所为,不排除孙某为了救子而自伤自残。

综上,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张某在自己和家人遇到不法侵害时,采取自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是法律应当鼓励和支持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处张某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辩护人:李瑞庆律师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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