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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律师:故意伤害罪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律师:故意伤害罪,王继平律师,男,河南鹤壁市人,大学法律本科毕业,陕西省民革党员,陕西省法学会会员,具有文理科双学历。1996年考取了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在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是该所主要合伙人。2002年开始转入陕西省西安市执业,曾在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介绍:

2010年4月11日零时30分许,连某与工友王某在小店区嘉节村某工地的生活区宿舍内因琐事发生打斗。厮打中,连某打不过对方,便将王某的左耳咬伤。随后,经依法鉴定,被害人王某被咬伤致左耳部分离断,现左耳耳廓部分缺损(约占左耳的30%),其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因被告人连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连某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连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误工费5571.75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8071.75元。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故意伤害罪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