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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精彩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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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当庭宣判:当事人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但应赔偿相应的药费!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钟春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的委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某某,了解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自己与他人发生殴斗的行为系自首。通过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某某在与受害人发生打架殴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与受害人发生殴斗的过程。由于在被告人某某报案时受害人的伤情尚未被发觉,被告人某某在报案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自首的定性,所以被告人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在被告人某某与受害人第一次发生斗殴时,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谁先动手打人,但通过侦查材料完全可以推定出受害人动手的可能性远大于被告人某某。理由如下: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刚喝完酒,情绪激动,容易冲动;事件系因狗冲受害人嘶叫而发生,被告人某某到场时,受害人正在气头上,从以上可以推定受害人先动手的可能性更高。当被告人某某受到受害人的攻击时,为制止此不法侵害,被告人某某进行了还击。此还击行为应为正当防卫行为。由于被告人某某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轻伤的法律后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三、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受害人对该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被告人某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某某与受害人系同村同姓,往日无冤无仇,两人只是因为琐事而发生争斗,受害人出现轻伤的后果并非被告人某某所追求的,对被告人某某来说,出现受害人轻伤的后果是完全出乎他的意料的。被告人某某同那些打架斗狠,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分子相比,其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
  五、被告人某某属初犯、偶犯,此前未受过国家机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无前科。
  六、被告人某某愿意尽全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由于受害人主张的损失过高,远远超过了被告人某某的承受能力。希望受害人综合考虑双方间的乡情,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受害人实际的身体状况,被告人某某的负担能力等,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出让步,以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实现双方双赢的后果。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律师的精彩辩护,当事人防卫过当,免除刑事处罚,但应赔偿相应的药费,获得了当事人及亲友的好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处罚是本律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