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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故意伤害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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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故意伤害罪轻辩护 (2009-11-22 19:21:44)

标签: 刑法 故意伤害 赵新波律师 黄河口律所 辩护词 校园 分类: 原创:刑辩-代理

高某故意伤害罪轻辩护

 

赵新波律师  2009-10-21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全面了解。鉴于高某已认罪、悔罪,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如下:

一、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是本案的最初起因。

受害人多次打、骂其同事李某。如果没有受害人对其同事李某的打、骂,就根本不可能有本案故意伤害事情的发生。本案的最初起因,在于受害人本人。

二、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讲,被告人高某本意是去劝架,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较小,主观恶性较小。

高某随男友和他人前往,其因年龄小、

三、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讲,被告人高某并没有直接打斗受害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1、高某没有直接参与打人的现实时间和客观条件。高某询问笔录没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内容。

在受害人从自行车上滑倒在地时,高某同时也被该自行车车把挂倒在地,而且当时打斗时间较短不到一分钟。

从高某的询问笔录,可以清楚地看到:

高某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高某被自行车车把挂倒在地,是被小国、小涛二人从地上拽起来的。本案的打斗时间不到一分钟。

2、本案其他被告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被告人高某直接打斗受害人的内容。即本案没有任何高某直接打斗受害人的证据。

1)被告人谭某询问笔录没有高某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内容。

被告人谭某不在现场,他不知王某找谁、找了几个人吓唬受害人,他没有安排、指使高某参与其中

2)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没有高某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内容。当时打斗时间不到一分钟。

从被告人王某询问笔录,可以看出:

王某没有安排、指使高某参与其中,也没有看见高某对受害人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且,案发现场在云门山路西侧,租乘的出租车在云门山路东侧,车头朝北,王某在出租车中,坐在副座位置,中间隔着出租车司机和云门山道路,距离案发现场较远,根本就看不清事发现场的状况。王某没有看清受害人是怎样被拽下自行车的,其后大约一分钟时间三人往车这里跑。

3)杨某询问笔录没有高某故意伤害受害人的内容。

从目击证人、出租车司机杨某询问笔录,可以看出:

他没有看清,也不知道三人下车去干什么。

4)受害人询问笔录没有高某打人的事实。

从受害人自己的询问笔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受害人是被两个陌生男子打的。当时还有一名不认识的女子在场。

因此,被告人高某只是跟着他人前往,并没有实际打斗受害人,其在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高某以往无不良记录,已认罪、悔罪,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民事损失,愿意积极、自愿给与适当补偿。

高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案发后,高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希望法庭能给她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高某家住农村,家庭比较困难。但其本人愿意依法补偿因本人因素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合法、合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