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关于xx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律师档案

杨明_律师照片

杨明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463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辽宁 - 沈阳

手  机:18904033839

电  话:024-22731745 6242308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2101200811777636 查看

执业机构: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5号

最新法规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关于xx被控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作者:杨明  时间:2010-10-14  浏览量 349  评论 0     

审判长,审判员

     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方式投案而后及时到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与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着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7、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