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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如何认定职务侵占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界定,判几年?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

一、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

村干部如何认定职务侵占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也属于贪污罪。

村干部如何认定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判多少年?

一、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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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如何认定职务侵占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它们的不同有哪些?

职务侵占行为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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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与认定

谢友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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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与认定贪污罪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如何认定贪既遂与未遂

一、贪污罪是否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1、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中,不存在未遂的情况:(1)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的完成,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构成形态,除此之外,还须在犯罪基本构成的基础上达到刑法所特别规定的严重后果或者程度时才构成加重处罚犯,否则,只构成基本犯罪。

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加重的结果或者情节只是构成该基本犯罪加重处罚的要素,故此种情形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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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与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一、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贪污未遂是贪污罪的未完成形态。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这一点在理论上争议不大。

实践中,处罚贪污未遂的案例也不少见。但关于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部门。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争议颇多,可谓众说纷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