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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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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延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全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