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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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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2009-10-31 17:35:52)

标签: 典当 保证人 责任 杂谈 分类: 典当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姚浩律师

 

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典当行可能会视情况要求当户在提供当物抵(质)押之外,另行提供保证人担保,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对于典当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和《典当管理办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可依。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典当中可能出现保证人的情形

对于绝当物估价不足三万元的情形,因《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典当行在收当时,根据内控制度关于折当率的要求,都会确定一个可以确保债权回收的折当率,此种情形典当行几乎不会要求当户提供保证人担保。

对于当物估价在三万元以上的情形,因《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在处置当物后,对于不足(债权未完全受偿)部分有权向当户继续追索,在此种情况下,典当行在发放当金前,可能会要求当户另行提供保证人担保。

更为重要的是,在典当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抵(质)押不生效或者抵(质)押被确认无效的情形(详见本人《典当判决性质》一文),此时,典当行在绝当后将面临无当物可供处置的境地,如果在典当中引进第三人保证,可以通过事先的特别约定,将责任转嫁给保证人。

 

二、典当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不同形式,一般保证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即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日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效果时,保证人始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就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在典当保证中,同样可能出现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但是对于典当行而言,为切实保障债权,应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形式。

对于典当保证人保证责任范围,因典当的特殊性,现分析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对于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保证人承担补充(在物的担保之外)担保责任抑或是承担平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事先作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仅在物的担保之外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以上是关于普通担保物权和保证担保并存情形的处理,但是对于典当而言,因绝当后,典当行实现债权必须以先行处置绝当物为前提,即典当行和保证人不宜进行平行担保的约定,因此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后未受清偿的部分,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在解决了保证人承担的补充担保责任问题之后,典当行再按照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形式依照担保法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三、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保证人担保责任范围

因典当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后未受清偿的部分,但是若出现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形,典当行将无当物可供处置,保证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

我们认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在当物处置价款之外承担补充担保责任,是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前提,也是《典当管理办法》的内在要求。而对于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形,保证人对此是没有过错的,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依然仅限于处置当物价款典当行未受清偿的部分,否则就对保证人极不公平。这样也可以避免典当行和当户恶意串通致使当物抵(质)押不生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