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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的主要意见是: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本案的基本事实

起诉书中并未详细全面地描述事发当晚的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上与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存有较大偏差。

另据被告人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同居期间也经常发生吵架打架行为,2008年7月份,被害人曾持刀砍了被告人四刀,被告人经医院治疗后至今仍腿脚不便。

因此,如上事实充分反映出的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因琐事而吵架和打架的行为过程,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

2、关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明显错误。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勒住被害人颈部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