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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瓶车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2009年8月5日,雷治福和一位朋友一起吃午饭,席间两人分别喝了二两白酒。午饭后,雷治福骑自己购买的奥帝龙电动自行车载着朋友从什邡市隐峰镇往彭州敖平镇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隐峰镇寿增村3组时,对面方向停着的一辆面包车后突然走出一人(李某),赤裸着上身,手中拿着一件红色的衣服横穿马路。雷治福见状,急忙向左躲避,但李某的衣服卷进了电动自行车的前轮,由于拖挂,李某当场倒地,头部着地,因颅内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往现场,经过现场勘验和对雷治福的酒精测试,以及对雷治福电动自行车的鉴定,什邡市交警大队认定雷治福是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争议焦点】有人认为电瓶车是非机动车,本案不能定罪为交通肇事罪。
【案件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前提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
二、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由因果关系。
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以机动车为限,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雷治福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雷治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