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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汕头
【正文】
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原因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报告
□ 国经九七级许 胜
澳门法律规定的刑事归责年龄为16周岁。但因当地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所以何厚铧发表专门讲话,称澳门刑事归责年龄正拟降低。⑴而大陆的法律则对刑事归责年龄作了“四分法”的规定。⑵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大陆青少年犯罪也日趋严重。那么大陆的刑事归责年龄是否也应再一步降低呢?有的学者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可是笔者以为这并非治本之道,更重要的,乃是如何从更根本或从更广阔的角度去防止与治理它。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又必须先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概况有足够的了解。
下面笔者试图对各种现象和统计数据作一清晰的比较分析,并提出比较可行而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法。
一、 青少年概述
所谓青少年,在犯罪学研究中的概念,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⑶这个概念是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含义则是指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刚刚走上生理和心理的成熟之路,初步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但也仅只限于“初步”,所以易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往往“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而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则属于青年范畴,他们的是非观、世界观较之未成年人已大大成熟,但也还是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需要进一步加以巩固。
无论是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是18到25周岁的青年人,都因其所处年龄阶段的特殊性而极需全社会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二、青少年犯罪概述
青少年犯罪被视为当代三大公害之一。可见青少年犯罪早已成了大陆法学家研究的热点,也是争论最多的焦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告诉我们,每一个时代的犯罪都带有该时代的内容和特点。结合时代,笔者试分析一下数据:
1、 1950~1956年,青少年犯罪人数占全国犯罪总人数平均为20-25%,1957~1965年为30-35%;⑷
2、 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了建国后第一个高峰期(见表一):⑸
从上图明显可以看出,虽有波折,但总体上从80年开始直至如今,该曲线呈现上扬趋势。具体分析下挫的年份,从83年到85年,虽持续三年下挫,但每年仅1~2个百分点,笔者以为,当属犯罪概率中的正常波动幅度之内;而从90年到93年的4年下挫,幅度较大,值得略加分析。90年代初进入青少年阶段的,恰好是文革末或文革后出生的人,这一代人在家庭方面,因其家长的头脑混沌初醒,加之计划生育刚刚实施,大多家庭为独生子女式,所以在80年代里,他们往往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和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因 89年政治风波的缘故,多少亦受到了更为严格的思想品质教育;这两种良好氛围的形成与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人员相对比例的下降显然是分不开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几年内因改革开放各项措施的实施,各种复杂原因联合作用,全国的总体犯罪率直线上升,因此在青少年犯罪人数的相对比例下降的同时,其绝对人数的上升幅度仍是不容乐观的:1980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36万,到1990年猛增至82万。⑹
三、 青少年犯罪特征
由于青少年犯罪既可以和非青少年的犯罪进行横向比较,又可以和以前的青少年犯罪进行纵向比较,所以在初步综合了数家观点,并结合部分最新资料之后,笔者认为可将现阶段的青少年犯罪特征归纳为横向的“三性”和纵向的“四化”。
一、所谓“三性”,是指恶劣性、多发性和突发性。
1、恶劣性是指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倾向明显,情节趋于恶劣。这也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一个特征。今年1月17日,就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亲子杀母案。该案发生在浙江金华,一名叫徐力的金华四中学生不堪学业压力,用锤子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后藏尸逃逸。当然此案反映出了许多问题(本文稍后将作进一步分析),但就案情而言,其恶劣是惨无人性的。
另据统计(见表二):
资料:曾燕波《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载于《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刊, 第34-36页;
涂敏霞《第四届亚洲青少年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于《青年研究》,1999年1月刊,第46-47页。
由图表资料可见,青少年犯罪中暴力型犯罪案件在1991年末仅占总数的7.8%,1995年底猛升到21.95%,1996年更达到36.2%。而从犯罪类型来看,在近十年中,青少年杀人罪犯一直占全部杀人案犯的50%左右,流氓案犯占70%以上,强奸案犯占55%以上,伤害案犯占67%。⑺其中以抢劫案为例,50年代青少年抢劫犯罪仅占1.25%,80年代时占5.88%,而目前已飙升至25%左右。⑻ 诸如 3月23日中国青年报头版头条报道石家庄市20多名青少年持械斗殴,造成两死两伤的惨剧之类的新闻,屡见不鲜。
2、多发性是指当前青少年犯罪各地发案均显频繁,而且从表一统计可以看出这种频繁仍在不断上升之中。此外,多发的罪案中尚包含有青少年重新犯罪,据统计,当前重新犯罪者达青少年犯罪人数的 30%强。⑼
3、突发性是指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和明确的作案目标,往往只是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突然起意。比如上例金华少年杀母案,就是突发性的典型。突发犯罪往往是社会、老师、家长对平时表现不错的少年犯深感不解,甚至难以置信。 然而据有关部门统计,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57%。⑽
二、所谓“四化”,是指低龄化、成熟化、女性化、团体化。
1、 低龄化是指犯罪青少年的生理年龄日呈低幼。据公安部门统计,93年查获18周岁以下少年作案成员为18.1万人,比84年的8.3万人增加一倍多。⑾
2、 成熟化是相对于“低龄化”的生理特征,从心理的角度提出来的。当前众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反映出了其作案手段的高智商化和其反侦察手段的老练化。今年三月初21cn网站被黑客攻击一案,侦查结果黑客来源于教育网,疑为学生所为。是这种利用网络所进行的高智商犯罪在中国虽然还并不多见,却已颇有苗头。此外青少年犯罪中甚至还出现了少数像贪污、诈骗巨额款项等经济犯罪行为。
3、 女性化是指在当前青少年罪犯中,女性的比例出现大幅度上升。资料显示、70年代以前,我国罪犯男女比例为100∶1 ,但目前已接近10∶1 。⑿笔者以为随社会中女性地位的上升,这本是自然现象,但是当它出现在青少年犯罪这一特定领域的时候,这明显已是不正常了。女性青少年的犯罪,往往是因为在特殊时代里女性心理结构的不稳定造成的,其特点是犯罪类型往往集中在财产型和性犯罪等方面。而且,在集团型犯罪中女性青少年罪犯往往因其生理条件的不同,而产生出远远大于男性青少年的危害性。
4、 团体化是指当前青少年犯罪中,由三人或三人以上联手完成的案件日益增多。随着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和成熟化,犯罪类型已从低级犯罪转向了高级犯罪。而又因局限于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心理特征,这种犯罪往往不是一两个人能够完成的。同时,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不得不转向社会。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据某市对3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调查统计表明,结伙犯罪有21件,占70%,从14岁到17岁,结伙作案比例与年龄增长成反比,其中14岁的少年作案结伙率为100%。⒀
四、青少年犯罪原因
从犯罪的现象来推理出犯罪特征并不是难事,难的是要从中分析出正确的原因;并进一步挖掘出其防治的对策。笔者以为,根据以上犯罪现象和特征,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总括起来可以分为七个“不平衡”。
一、 青少年身心成熟状况不平衡
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外因则是条件。所以在分析中国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时候,笔者先从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入手。
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应当是均衡的。但是种种数据表明,中国新一代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年龄已较十多年前大幅降低。(这样的状况和新一代青少年的生活环境变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与此同时,父母投入更多精力照料孩子之外,往往也导致了引导类教育的片面性和孩子心理成熟程度的滞后。当身高、体重、性机能等心理的成熟大大快过智力、性格、道德观和自我意识等心理的成熟度时,不平衡就产生了。在不平衡中,新的一代甚至两代人都陷入了一种“青春危机”,而在这种危机里,犯罪率的提高绝不是因为犯罪者的犯罪几率提高了,而是在更广的意义上,整个青少年层的犯罪几率提高了;不是个体,而是由每个个体组成的集体。
二、与青少年犯罪联系最密切的乃是家庭。而现阶段,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已出现了家庭结构和家长观念的双重失衡。
1、因为工业化,家庭成员不再需要一起劳动;因为城市化,大家庭开始小家庭化;因为娱乐机器增多,家庭成员之间感情淡漠,沟通减少;因为社会大环境的不稳定,离婚和单亲家庭开始大量出现。
在数学中,三角被认为是最稳定的平面多边形。家庭中,显然也是父、母、子女的家庭模式最为稳定。大量的单亲家庭使大量的青少年失去父母双方刚柔相济的教育中的某一个方面,这将直接导致这些青少年世界观的失衡和犯罪可能性的提高。据美国洛杉矶市调查,犯罪青少年中,属家庭不和、父母离婚和私生子女的占65.5%,而很早就离家出走的更是占到78.7%。⒁
2、随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人心,诸多矛盾无一例外的开始冲击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于是父母的观念开始与“标准观念”出现裂痕。举一个最常见的例子:如果自己的孩子在见捡到巨款之后按老师所言交给了学校,试问有多少家长会毫不犹豫地表扬他的?更兼社会信任度的降低,“以牙还牙”等生存教育方式也大行其道。近日《羊城晚报》又有报道,北京房山区少年韩某的父亲听说儿子被人欺负之后,居然伙同几个大人为儿子撑腰报仇,结果造成了同学被捅死的悲剧。这些与传统的仁、义、礼、信分道扬镳的观念显然也助长了青少年犯罪的气焰。
三、家庭之外,又与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紧密相关而值得分析的是学校。
自高考而中考,知识的重要性确是在一个愚昧时代之后凸出现了出来,可是“矫枉”的时候是否一定要“过正”呢?在巨大的学习压力下,青少年那本就滞后于生理的心理成熟更是危机连连。前文提到的金华亲子杀母案,就是这一论点的最强佐证。而离我们不远的韩山师范学院,今年3月2日晚,就发生了一幕骇人的惨剧,一名女生用浓硫酸泼淋另外两名女生,致两人严重受伤,后该女生跳楼自杀。⒂可见即使考入了高校,只要其从小所受的教育严重失衡,他就仍有巨大的犯罪危险。在这个方面(也只仅仅在这个方面),学校责无旁贷。
另一方面,笔者对于把学校教育的失衡作为主要原因这一观点持保留态度。因为在当今这个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时代,在校学生(也是青少年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也有极端性的案件发生,但总体犯罪率却并没有上升,原因在哪里呢?为什么青少年在校园里就可以保证较平稳的情况,一旦流入社会就会发生诸多问题呢?笔者以为唯一的解释就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社会中存在太多的失衡,以致出了校园的青少年一下子减少了太多的牵制力。
四、分析青少年自身,家庭,或者学校,我们都不能否认社会的因素起着根本的作用。
为了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有必要剖析一下我国社会转型的特点,因为这些特点不仅和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状况及变化趋势有关,而且和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战略也密切相关。
在60年代和70年代,当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出现经济起飞的时候,我国却正陷入全面的“文化大革命”的内乱之中。1976年秋,我国结束了长达10年的动乱之后,重新审视自己,才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这次社会转型,从根本上说仍然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化经济转型,由农村社会向工商社会和都市社会转型。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难以再适应已转型的社会,而新的价值观念及社会规范又尚未完全确立的时候,社会解体和文化解体现象必然产生,通常,这种阶段被称为“断层”,笔者以为此“断层”也可以被称为“失衡”。
随着我国(一个有着十二亿人口的古老国家)这次空前的社会转型,人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人际关系都发生强烈的变化。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的原因,这种变化比起常规的社会转型来显得更为复杂,断层现象和失衡也更为剧烈。传统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模式遇到了严峻挑战,这也必然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所以从社会发展角度看,青少年犯罪的加剧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一种合乎规律的并且较为普遍的现象。换言之,要想完全避免出现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浪潮,将是非常困难的。
当前的社会,正从一个口号满天飞的红色世界改革往务实创新的求富世界。本来满身心的阶级性如今只能缄默,这种政治观念的改革引发了整整一代人的心境改变,甚至部分的失衡;
同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高瞻远瞩事实上至今也没有能够让慢慢等候共同富裕的人心服口服,面对先富的人们,这些自以为被牺牲的人其实心里也是不可能平衡的;
政治思想和经济眼光的大范围失衡当然也少不了文化的因素。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蜂拥,华夏文明的堡垒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所以当整个时代的文化开始走向浮躁,笔者以为这已足可称为文化平衡的被打破。
当然这些社会深层次的失衡并不能直接作用于青少年的身心,使其产生犯罪的欲望,但是只有挖掘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因,我们才能完成提出一个比较可行而有效地综合防治方法的初衷。
五、青少年犯罪防治对策
一、针对青少年身心失衡:
因为提前身理成熟度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所以笔者以为调整该项失衡状况,应着手于提高青少年心理成熟程度。
比如,笔者建议:
第一, 可在政府提倡下由公众建立单亲家庭服务站,服务单亲家庭内的子女的教育需求和心理咨询需求,防止心理失衡;
第二, 可在校内外大力提倡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活动,进一步树立青少年的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三, 由学校和旅游单位等定时联合开展“社会适应”等训练活动,比如军训、独自在陌生城市生活等,训练青少年克服困难的能力,考验其金钱观;
第四, 结合各地区实际,开展典型教育,比如典型人物宣传,地方史宣传等等,力争克服文化浮躁现象。
二、针对家庭内部的两大失衡:
显然这应该从家长方面入手来给予解决。目前国内使用的最主要解决方法是举办大量的家长学校,以期改善家庭质量,传播教育子女的方法与措施。比如据北京市统计,到1998年,在全市创办各种家长学校2400多所。⒃ 但是,首先,举办家庭学校是非正式不定期的,很难有非常正式的管理和制度约束;再者,家庭学校大多只针对小学生家长;更重要的是,它无法扭转单亲家庭的增多。所以笔者认为例如“家长学校”的措施,虽然有其存在的一定价值,但并没有实际的根本性作用。如前所述,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这其实已经表明,要解决家庭内的失衡,只从家庭入手是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
三、针对学校教育的社会现象:
在前文已经阐述,笔者并不认为此项失衡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北京市调查表明,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仅从从85年到90年就下降了1.25%。⒄ 可见学校教育只能对特殊的极端个案负责,至于要追问青少年走出社会后为什么其所受教育无法抵御社会不良习气,则笔者以为这无疑是片面的。事实上我们不能把社会解决不了的重担一味地往前推卸,直到怀疑学校的教育作用。而针对学校应当负责的部分,笔者建议在加大当前教改力度,完善教改措施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如何进一步提高工读学校的作用。
四、针对社会环境中的断层和失衡:
笔者认为这一层面上的论述,其涵盖面将非常广泛,但主要来看则应包括青少年就业状况的改善,社会文化生活的净化,社区文明的建设,以及法制功能的强化四大方面。
(一)青少年就业状况的改善。
党和政府在80年代采取“离土不离乡”的方针,倡导广泛发展乡镇企业和多种经济事业,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并使广大农村逐步富裕起来,从而保证了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减少了违法犯罪率。这是很值得借鉴的。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转轨,就业格局又发生一些变化,尤其是城镇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亏损倒闭而出现下岗职工的大幅度增多,极大程度影响到了青少年的就业形势。而待业青年是心理状态上最不稳定的群体,所以笔者以为,党和政府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努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积极解决这些人的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这些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更是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症结之一。
(二)社会文化生活的净化。
不良文化尤其是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不仅仅会助长社会风气的败坏,而且会助长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因此,就需要党和政府在大力禁止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的制作、传播的同时,也决不能忽视要大力提倡健康文化的发展。笔者以为,中国当前对科技的地位强调过甚,以至于有忽视人文社科的发展之嫌,而如果这硬、软科学没有能够同时并进,势必将在不远的将来造成新一轮的失衡。
(三)社区文明建设。
以汕头市为例,从1981年建立经济特区以来,全市各级行政规划日趋完善。全市共有管理区667个,筹委会717个,居委会58个,以及配套的全部工作人员。而在全国范围内,据《羊城晚报》3月20日报道,全国社区基层建设所需的工作岗位是全国下岗工人总数量的两倍以上。可见社区建设不仅仅是可行的,而且其前景极其可观。
具体而言,笔者建议:
1、 密切警民关系,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骨干,社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治安联防网络;
2、 参照先进房产集团的住宅区模式,在居民区建立门卫制度、邻里守望制度,广泛吸收当地居民和离退休职工设立社区巡逻队,维护社区安全,预防违法犯罪;
3、 在社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之间建立高速信息网络,普遍安装“110”报警系统;
4、 参照港澳做法,建立“释囚协助会”。(在香港又称“香港善导会”。 香港善导会基本上是一个主要由警务人员为主,社区福利人员为辅所组成的协会。他的主要工作是对失足青少年进行集中的引导和训练,以求增加失足青少年的再就业成功率。香港警方并在善导会的基础上,成立了“警务协会”,推出“飞鹰计划”,利用业余时间对更广范围的失学青少年进行训练。善导会的训练目的主要有三点:第一,灌输正确人生观;第二,磨练意志;第三,培养良好的治安意识。⒅ 笔者以为这是很值得大陆借鉴的。)出于青少年犯罪人员的特殊心理,必须要有比较专业的人士给以正确的教育。当然,这首先急需大陆警务人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5、 建立失足青少年自助协会。目前存在有一种错误观点,就是尽量隔离出狱青少年不让他们接触。可是笔者以为在失足青少年相互之间,存在着任何渠道无法比拟的影响力,如果能够以善导会为核心,辅之以他们自身之间的良性影响,则必能事半功倍。当然在这种相对高效的预防措施中,“引导”的实施也是相对高难度的。
(四)法制功能的强化。
道德和法制教育是增强青少年素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这种预防可以说是“软性”预防,但却是带着根本性质的预防。鉴于市场经济对传统道德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如何在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形成新的道德规范体系,仍是我国在青少年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在此谨建议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1、青少年普法:从1986年到1990年的五年间,我国向全国七亿多人普及法律常识;从1991年到1995年又实施了第二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从1996年起我国制定和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教育系统工程,重点对象是干部和青少年。这项法制教育工程应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使其在新的阶段里起到更有力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
2、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律制度:
(1) 修改劳动教养法规,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使此项非刑事处罚措施更加法制化、科学化和正规化,并切实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权;
(2) 制定并完善少年法庭法规,使少年法庭的建置、案件管辖、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处罚措施、人员配备等都进一步有法可依;
(3) 制定青少年缓刑法规,建立较为完备的青少年缓刑制度;
(4) 制定回归人员的帮教康复法规,建立完善的青少年回归康复体制,以避免社会对回归青少年的歧视;
(5) 有的学者还建议,在有关青少年法律制度中,应该引进“触法少年”的概念,以便在预防少年犯罪中,对有不良行为和不当行为而处于犯罪危险边缘的少年儿童,及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依照法律予以干预,从而使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教、康复都有无法可依,有章可循。⒆
3、建立全社会支持网络。
国家已经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家长和学校的职责作了法律义务上的规定。但是截止目前,该法实施状况并不令人乐观。笔者建议在加大普法执法力度的同时,从严处罚较典型的违反该法的案例。使《预防法》在家庭和学校中能起到至少相当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那样的影响力。
而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中又可以看出,无论个案的原因有多少种类型,社会中某一环节的失衡都是其中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最根本作用的仍是全社会的精力投入。所谓全社会的投入,绝不只仅仅是一个政府,或一两个单位的事。要防止青少年犯罪率上升,要有政策,有回应,更要有意识,有配合,有行动。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一国整体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法制完备与否,从一定意义上也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法制文明发展的标志。而从社会转型期的角度而言,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良好与否,也是衡量此社会转型成功程度的标准之一。因此,进一步建设和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建设中的重要任务,更是每一个中国人都要认真面对的全社会问题。
(指导老师:田志荣)
⑴参见《羊城晚报》2000年3月11日第五版报道。
⑵“四分法”: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为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14-18周岁为应当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⑶参见蒋小燕《试分析新时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其防范措施》,载于《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4月刊,第1页-第16页。
⑷参见曾燕波《城市青少年犯罪特征分析》,载于《当代青年研究》,1997年6月刊,第34页-第36页。
⑸参见郭浩善主编《中国青少年司法制度与审判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第255页。
⑹参见周克庸《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时期青少年心理压力加大的原因》,载于《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998年4月刊,第15页-第18页。
⑺参见⑷。
⑻参见⑶、⑷。
⑼参见⑷。
⑽参见⑷。
⑾参见郭翔《青少年犯罪:预防、惩教与康复》,载于《优秀论文选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141页。
⑿参见⑶第16页。
⒀参见⑶第42页。
⒁参见⑶第28页。
⒂参见 青天法律新闻网。
⒃参见⑾第148页。
⒄参见⑾第149页。
⒅参见谢潞生/戴喜《港澳预防、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做法》,载于《青年研究》1998年11月刊第46页-第48页。
⒆参见⑾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