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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案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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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行政赔偿起诉书

案由:非法吊扣经营许可证及非法侵占财产案

诉讼请求

请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人民币87.100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费人民币2.250.000元;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2年8月6日,同意我创办私营独资企业“金山县鑫宇通用机械电器厂”的申请,并依法核发了企业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项目为:工矿、企事业专用音箱;中央空调及五金配套产品,1992年8月8日企业正式挂牌成立,当月就承揽了上海玉屏超市的中央空调设备及其风口产品配套业务,总价值23万5千元,获利6万8千元。

1993年春,原朱行镇红光村村委会,以我的私营企业所经营的项目,与村办集体企业经营的项目属同类产品,故以所谓不正当竞争为由,对“金山县鑫宇通用电器厂”作出了“停水”、“停电”的违法决定。朱行镇文化站站长张仁兴、吴金欢等得知情况后,多次来到“金山县鑫宇通用电器厂”找到我,希望将我的企业挂靠到朱行镇文化站。并表示:企业改制后,我个人的财产权不变,经营模式不变,一切所得均属我个人所有。文化站只享受国家给予企业免税的那一部分,作为文化站的收入。后经朱行镇人民政府同意,金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4年2月2日,成立了“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并于7月8日正式挂牌依法营业。

企业改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那里获得了上千万元的业务信息。在此同时,也得到了原金山县某局的业务信息:上海地铁一号线不绣钢通风管道来料加工业务。消息很快传到了朱行镇人民政府,朱行镇党委对此信息也十分重视,迅捷指派原朱行镇工业公司资深的副总经理赵龙胜、朱行镇文化站站长张仁兴、吴金欢等前往业务发包单位和施工现场(现浦东合庆镇)进行考察、论证、研讨。为确保万无一失,也请了区公证处的同志到业务发包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

由于该项目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为此,朱行镇人民政府要求工业公司和文化站参与对该项目的把关。工业公司领导积极响应镇政府指示精神,决定对该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先拨款3万元(实际拨款3万元),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技术攻关,并积极协调厂房租借事宜,由朱行镇文化站作为承租方,与1993年11月25日同横泾村村委签订了厂房租借协议,厂房租金由企业(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支付。

经过半年多时间工装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攻关,于1994年10月,第一批产品经严格检验合格出厂,企业相继又生产了第二批合格产品,总加工费达15余万。年底将至,当我到业务发包单位催讨货款时,得知该项目负责人已经卷款在逃。

1995年3、4月起,我请了金山县司法局(朱泾)律师事务所的同志,一起前往上海业务发包单位取证。取证结果:此业务属该项目负责人属私刻公司印章所致。所以,是一份没有法律效率假合同。就在我调查取证时,朱行镇文化站和横泾村村委会,在没有给企业(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法人作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撬掉了由金山县鑫宇空调风口设备厂租用的车间门锁,在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后、予以封存。并换上了由两被告掌管的两把新锁,实施了对财产的非法扣押。

在此情况下,我无奈的暂时放弃了业务方面的工作。去川沙、无锡等地寻找犯罪嫌疑人。1997年除夕,我在浦东新区合庆镇犯罪嫌疑人顾永康家附近蹲守时,被合庆镇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把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请进了警察署……

1998年初,我放弃了追寻犯罪嫌疑人的想法。决定继续创业,因为我的设备还在!我不能放弃我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