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一个法学专业学生的听庭感想!
今天,我和选修少年刑事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在诊所老师的安排下旁听了一起刑事案件的一审开庭审理全过程,此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名叫杨X,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件大致内容如下:
被告人:杨X
被害人:张某(致死) 王某(致轻伤)
2010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杨X和同伴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正常行驶,由于道路施工,被告人的车辆于拥堵的马路上暂停时挡住了两被害人驾驶的助力车,被害人则于车后辱骂了被告人,被告人的同伴徐某下车与被害人理论,并发生了肢体冲突,进行推搡,随即被告人杨某提着一把尖刀下车,并用刀背和刀身拍打了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致其流血,受轻伤。杨某在同伴徐某的劝说下上车继续行驶,徐某则继续在马路上与两被害人扭打,杨某见状,随即又提刀下车,迎面走来另一名被害人——张某,两人见面后,张欲打杨某,杨伸手挡拳,并用刀刺中张某胸部,致张失血过多死亡,杨某与同伴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在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之后,检察机关对杨X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均表示不否认,对罪名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辩论:
1、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杨某在公安机关未认定其为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即在公安机关的排查阶段就主动认罪,属于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节,因为杨某在公安人员到其暂住地见到公安人员时就主动说出“人是我捅的,我就是杨X”。然而,检查机关则不这么认为,公诉人认为杨某在行凶后逃离现场,事后一夜都在消遣,并无悔罪态度,并且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已从车主处得知车辆是由杨借用并驾驶的,公安机关到杨暂住地是进行侦查逮捕,而并非排查,杨不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辩护人认为,杨某两次提刀下车,只是为了吓唬被害人,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尤其第一次下车时只是用刀背和刀身拍打对方,可见其并无伤害之故意。然而,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仅因为生活中的一点小事就与人提刀相见,动辄用刀,可见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所以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
3、被告人是否有立功表现,检举揭发是否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他检举了具有贩毒行为的他人的有关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对方的手机号码。然而,公诉人对这一事实情况尚未掌握清楚,所以不与辩驳。
以下是我发表的几点个人感想(正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难免有大言不惭之处):
1、对于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我认为此案的辩护人虽然是一名老律师,但专业素养好像还有欠缺。
首先,对于他的问话,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的问话应该是严谨的,否则法官会认为你在进行误导性的问话。问话应该是针对案件事实部分的问话,只需要当时人阐述清楚案件事实即可,自己不能将自己想要得到的结果通过自己的说出来,比如,你可以问当事人“你的姓名是什么”,而不可以问“你叫XXX,是不是”,也就是说,作为律师,我需要的是针对自己想要的结果有针对性的提问,得到事实即可,至于事实后面我想表达的法律思想,则是我下一步辩论环节所需要讲出来的。
其次,需要察言观色,在我们国家,作为律师,作为辩护人,其“地位”就是比审判人员,比公诉人员低,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当中,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为了法益,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又不得不去争,这在我看来就需要方法,就本案而言,法官明确表示要控辩双方讲重点,节约时间,但辩护人仍不厌其烦的赘述,以致法官明显表示出对辩护人的反感,因为辩护人的啰嗦、不专业。
2、我想虽然本案当事人已经认罪,但对公诉人提出的罪名“故意伤害罪”能不能有异议呢?由于本人现在法律知识还有限,有些概念还没有弄的很清楚,但我会一直思考,比如能不能定“间接故意杀人”呢,虽然实务中没有间接杀人罪,但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我们的教课书上,在间接故意杀人一节中提到一种情况,“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子是现实中的一些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即扬长而去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并且本案中,根据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被告人杨X在上车后即与其同伴说“我砍人了,对方可能伤的不轻”。可见他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后果很严重,但他并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而是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