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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嫌犯所涉罪名释义之三:故意伤害罪
亚心网iyaxin.com讯 目前,乌鲁木齐“7·5”事件中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归案,目前正在审理中。今日,本网继续刊登新疆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连振华,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涉罪名发表专家意见之三。
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谓“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在“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用砖头、棍棒或刀子打击(或猛砸、用力捅)他人身体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属故意。
所谓“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已超出轻伤标准,但又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伤。
所谓“致人死亡”,是指基于伤害的故意而实施伤人身体的行为,过失地造成了他人死亡,即对于伤害是故意的,对于死亡是过失的。例如,在“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 犯罪分子用砖头、棍棒猛击他人头部;或者用刀子捅人身体后扬长而去,致使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或深度昏迷而死亡。
所谓“特别残忍手段”,是指肢解人体、泼洒硫酸、伤上揉盐等令人发指、毛骨悚然、残不忍睹的手段。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是指:手段残酷,造成严重伤残结果的;重伤多人的;重大伤害的累犯;重大伤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例如,在“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 手持棍棒重伤多人者、将钢弹 射入年仅四岁的罗文头部者、暴徒中有犯伤害罪前科者、群殴行人中的主犯等,都属“情节特别恶劣”。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由于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刑法有关条款已作了专门规定,就不能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而要依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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