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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代理梁某某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杨统河律师代理梁某某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03-05

梁某某挪用公款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被告人梁某某在接到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请求借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使用人向挪用人提议借用公款的行为不构成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主要理由是使用人仅有提议借用公款行为,而无其他商量言语或者指示、参与策划行为,认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证据略显不足。另一种意见认为,使用人向挪用人提议借用公款的行为构成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理由为请求借用对挪用人形成挪用公款的犯意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即使被告人梁某某提出请求借用公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与挪用人共谋,与其他形式的共谋相比,“请求”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对主犯所起到的帮助作用也仅仅局限在犯意形成环节,并未直接引起主犯的犯意,更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之类的行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他实际支配挪用款项的同案犯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1、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所借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的指控没有异议,但作为从犯之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甚小,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有积极退赃,初犯、主观恶性小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谢谢。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杨统河律师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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