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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明确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对容留卖淫罪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条规定来看,一般的情况比较清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而该情形规定的量刑幅度很大,从5年以上直至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如何掌握,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得问题。从各地对该罪的判决情况来看,高低不一,没有统一的 适用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刑法适用执行,制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容留卖淫罪做了量刑规定,但这个决定在新刑法适用以后,已经被新刑法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过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有过描述,但由于决定已经不再适用,根据该决定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应再被适用。所以,目前对于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只能根据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判决。由于没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所以,各地对同一情况的判决结果也大同小异。建议,尽快制定出情节严重的情形标准,以便更好的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