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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转载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大纲 (转载) (2007-11-02 09:21:09)
标签: 学习公社 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 大纲说明
第二部分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着重掌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以及各历史类型的本质和特点。
(一)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着重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广义刑事诉讼法和狭义刑事诉讼法的含义,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着重掌握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无辜,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证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得以贯彻落实。
(三)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
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以及种类;奴隶制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特点;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特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特点;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特点;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和特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根据与任务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根据;重点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以及各项任务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根据
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国家宪法而制定。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着重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的内容和最终任务的内容,直接任务中各项具体任务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直接任务与最终任务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诉讼地位,了解其领导体制和组织体系,着重掌握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掌握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
(一)刑事诉现械娜嗣穹ㄔ?/FONT>
着重掌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执行审判职能,在审判阶段居于主导地位;了解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着重掌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行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检察批准逮捕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的职权。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三)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
着重掌握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执行控诉职能,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掌握国家安全机关属公安机关性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了解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了解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以及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四)诉讼参与人
着重掌握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和种类;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掌握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具备法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以及贯彻执行;掌握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两审终审制陪审制的法律依据,内容、意义。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人犯罪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
五、管辖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管辖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了解划分管辖的根据,着重掌握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掌握专门管辖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管辖异议或管辖不明的处理。
(一)管辖概述
掌握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管辖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管辖的意义;明确管辖分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职能管辖
着重掌握职能管辖的概念;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了解划分职能管辖的意义和根据。
(三)审判管辖
着重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基本规定,了解划分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依据;掌握专门管辖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内容。
六、回避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回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掌握回避的程序。
七、辩护与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辩护的概念和意义;着重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义务;掌握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着重掌握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着重掌握代理的概念;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范围及诉讼权利义务。
(一)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辩护权的概念、辩护的概念和意义;着重掌握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
(二)辩护人的范围、责任与权利义务
着重掌握辩护人的范围、责任、诉讼地位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三)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
掌握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和拒绝辩护的概念、条件、程序。
(四)法律帮助
着重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法律帮助。
(五)代理
着重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意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概念、范围及诉讼权利义务。
八、强制措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程序;着重掌握拘留和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程序;掌握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明确强制措施的性质及其与刑罚、治安行政处罚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条件与程序等方面的区别。 (二)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掌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限。
(三)拘留
着重掌握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的概念及其与治安行政拘留、民事诉讼中的拘留的区别;着重掌握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四)逮捕
着重掌握逮捕的概念和意义,逮捕人犯的条件,批准或决定逮捕人犯的权限,审查批准逮捕和执行逮捕的程序;逮捕的期限。
(五)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
掌握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和监督。
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掌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条件和意义
着重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着重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审判程序
掌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十、证据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证据制度的概念及其沿革,掌握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着重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任务、证明责任、证据的种类;掌握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原则和程序。
(一)证据制度概述
了解证据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类型;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旧中国刑讯逼供证据制度的基本特征,掌握新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本质和基本特点。
(二)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本质属性;掌握刑事证据的意义。
(三)证明
掌握诉讼证明的概念;着重掌握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证明任务的概念和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证明责任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四)收集、审查、判断证据
着重掌握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掌握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着重掌握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五)证据的分类
着重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根据、概念和意义;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的规则。
(六)证据的种类
着重掌握下列证据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掌握对上述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十一、立案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着重掌握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条件;掌握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掌握立案的材料来源;着重掌握立案的条件和不予立案的条件,明确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三)立案的程序
掌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来源的接受和审查,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材料的处理;了解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和立案的法定程序;掌握自诉案件的立案程序。
(四)对立案的监督
掌握对立案的监督的程序。
十二、侦查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侦查的概念、任务;掌握侦查工作的原则,各种侦查活动的程序;着重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程序;掌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侦查的概念和任务;了解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工作的原则
掌握侦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的含义、意义及其具体要求。
(三)各种侦查行为
着重掌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了解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注意的问题;着重掌握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程序;掌握勘验和检查、鉴定、通缉的概念和程序。
(四)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掌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程序。
(五)侦查终结
着重掌握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意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侦查终结的法定程序以及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十三、提起公诉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和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了解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法;掌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程序。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掌握刑事起诉、公诉、自诉的概念;明确我国刑事起诉的原则;着重掌握提起公诉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审查起诉
明确审查起诉的意义;着重掌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掌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方法和期限以及审查起诉后的处理。
(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着重掌握提起公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掌握起诉书的内容和格式。
着重掌握不起诉的概念、条件和程序;明确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罪证不足不起诉三种;掌握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和申诉;明确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第一审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审判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组织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掌握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诉案件的法庭审判程序和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掌握开庭前的准备、判决、裁定和决定、简易程序。
(一)审判概述
着重掌握审判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明确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二)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意义。
(三)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着重掌握人民法院开庭前对公诉案件只进行程序性审查;着重掌握对公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四)开庭前的准备
掌握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的与开庭有关的准备工作及其具体要求。
(五)法庭审判
着重掌握法庭审判的概念以及法庭审判程序的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的概念、任务、内容和具体程序;着重掌握延期审理的概念和决定延期审理的事由;了解法庭审判笔录的制作要求和程序。
(六)判决、裁定和决定
着重掌握判决、裁定、决定的概念、性质和适用对象以及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掌握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内容和格式。
(七)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着重掌握自诉案件的概念、范围;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开庭前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概念和条件。
(八)简易程序
掌握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及其审判期限。
十五、第二审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的原则以及审理后的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和程序
着重掌握上诉、抗诉的概念,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方式、程序和理由。
(三)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着重掌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原则;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方式和期限。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着重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了解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十六、死刑复核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掌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着重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程序和核准的程序。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掌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程序和核准的程序。
十七、审判监督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依照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明确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着重掌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以及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着重掌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审判组织、重新审判的原则、程序、期限以及重新审理后的自理。
十八、执行
教学目的与要求:
着重掌握执行的概念和意义;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无罪免除刑罚判决、裁定的执行;掌握其他判决、裁定的执行;着重掌握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一)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执行的概念和意义;生效判决、裁定的范围。
(二)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程序
着重掌握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程序;明确被告人被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掌握其他判决、裁定的执行机关和程序。
(三)执行过程中涉及诉讼程序的问题
着重掌握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程序;掌握对新罪和漏罪的处理以及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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