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同是故意杀人罪为何量刑截然不同

    2007年9月13日晚上,万香和魏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魏某欲打万香,万香跑出去躲避。在逃跑的路上,万香回想起十几年来丈夫给自己带来的屈辱,无法压抑的愤怒让万香将丈夫魏某杀死。被告人万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1月31日,吕芳因口角和丈夫发生厮打,被殴打后的吕芳在凌晨趁丈夫熟睡后,持木棍将丈夫张某打死。2007年8月7日上午,因故意杀人,吕芳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是触犯了刑法故意杀人的罪名,而量刑的结果为何截然不同呢?

    案例一 故意杀人判3缓5

    现年42岁的万香是兰州市皋兰县黑石川乡的一名家庭妇女,家中有一对儿女。但婚后的十几年万香都在丈夫的殴打中度过,对于自己的两个子女,丈夫魏某也表现出了他的冷漠和残忍。女儿患有糖尿病,作为父亲的魏某不但不让治疗,还经常辱骂殴打,对自己残疾的儿子,也没有一点爱心,嫌弃两个孩子拖累家庭,声称要用老鼠药将一对子女毒死。魏某还将其他女人带回家中,当着妻子与孩子的面同居。2007年9月13日晚上,万香和魏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魏某欲打万香,万香无法压抑心头的愤怒,次日凌晨趁魏某熟睡之机,持刨捶击其头部,致魏某死亡。当日,万香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认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加之被害人亲属及部分村民均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对其减轻判处的同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案例二 故意杀人领刑12年

    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对自己施行家庭暴力,吕芳2007年1月31日凌晨持木棍将丈夫张某打死。2007年8月7日上午,因故意杀人,吕芳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吕芳性格内向,不爱言语,其丈夫张某则性格暴躁。两人结婚后,张某常对吕芳进行殴打。2007年1月30日晚,吕芳与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将吕芳殴打后睡在了沙发上。次日凌晨3时许,吕芳持木棍朝熟睡中的丈夫头部猛击数下,致张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当日上午7时,吕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认为,吕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丈夫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案发的主要原因,且吕芳有自首情节,被害人的亲属也希望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情节不同量刑差异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法官说,对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虽然同样是故意杀人,可能由于考虑到具体情节的不同,可能会被判处差异较大的刑罚。按照《刑法》该条规定,如果是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为何量刑有所不同?在万香案中,其丈夫与其他女人同居家中,严重刺激行为人,长期忍受丈夫的暴虐,行为人的激情杀人是因被害人方面的严重过错并受到强烈刺激后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应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因素,对激情杀人的行为人按情节较轻予以处罚。而吕芳案中其丈夫行为是导致案发的主要原因,与主要过错不同。按照传统的道德理念,凡事必有因果,在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杀人案中,正是由于被害人恶行或不义之举首先激怒或惹恼了行为人,所以才引来了行为人“以恶制恶”的极端报复。所以,行为人如果杀死的是存在重大过错的被害人,在对其量刑时按“情节较轻”处理,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