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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四男子被抓分获刑
贩毒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四男子被抓分获刑
白华和陆亮是表兄弟,陆亮在北京打工时认识了万强,万强和谭林是老乡。四个本来没有交集的人一起组成了贩毒、吸毒的链条,在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分别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交易毒品被当场抓获
2010年7月份,万强在北京通过吸毒圈子里的朋友认识了陆亮和白华。2010年8月3日,万强欲为谭林联系购买毒品,在北京与白华、陆亮商谈好购买数量和价格后,按白华事前与其上线“小涛”约定好的接毒地点,由万强驾车由北京行驶至京石高速公路望都服务区。至该服务区后,白华按“小涛”电话中的安排,与陆亮从一辆过往的货车上取回装有毒品的纸箱后,三人驾车于次日11时许到达锦州。约12时许,谭林将白华、陆亮、万强等人带至锦州市某饭店二楼吃饭并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收缴甲基苯丙胺311.61克。经对现场搜缴的白色、淡黄色晶体及红色药片称重检验后确认,该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5.5,净重120.19克;淡黄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2,净重191.05克;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含量为9.2,净重3.79克。
公诉机关提出诉讼
公诉机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了指控陆亮、白华、万强犯贩卖毒品罪;谭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物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陆亮、白华、万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林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触犯刑法被严惩
法院经查明,白华、陆亮、万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谭林违反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成立。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陆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万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谭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中人物、地名均为化名)
孙德江 记者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