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广州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9日 国家地区   中国» 广西 » 广州

发布人 闫律师 公司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1室 网站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

邮件  gddfxl2020@163.com 手机  15001000000

电话   86-020-87691603--818 QQ   用户没填

用户级别  普通会员     志趣认证 加入时间  2012年01月19日(距今837天)

精准匹配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律师  

报价 暂无报价

电话:159 157 21415闫律师

QQ:132 646 7356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层1101、1108室

 

闫嫣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公司法、合同法、房地产法、民商法、婚姻家庭法、刑事辩护法复合型、专家型律师。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适用对象:

其一是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关键字: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  律师  

给我留言,我会立即联系您,谢谢!

蛟河市海洋王防爆灯销售单位2014-05-05

深圳布吉美凯隆家私城小货车出租提送货关内外2014-05-05

旧双头火花机进口前要不要做中检备案,清关代理2014-05-05

唐代定窑白瓷执壶价值高么?上海宣化交易网2014-05-05

上海到祁门托运专线2014-05-05

国际影音行业认证咨询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