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张国华、黄建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华,绰号“华哥”、“华徕叽”,男,1965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方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建军,绰号“王长子”,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1985年12月因扒窃被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20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华、黄建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华及其辩护人王方庆,被告人黄建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华自2009年5月至7月间,先后4次从邓彬处购买冰毒320克、麻古300粒和海洛因42.9克;另从“阿强”处购得冰毒105克。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分别以每克330元或34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建军150.12克冰毒、蒋某某87.5克冰毒,非法获利4300余元。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事实有毒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话详单、户籍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国华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建军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国华辩称,其从邓彬处只购买了280克冰毒,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指控张国华从“阿强”处购买冰毒证据不足;现场缴获的毒品不能计入张国华贩卖毒品的数量;缴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张国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张国华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建军未予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国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卖为目的,在广东省深圳市、湖南省衡阳市等地,从贩毒人员邓彬(在逃)、“阿强”(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等人手中购买了大量毒品,其中冰毒423克、麻古300粒(重约27.53克)、海洛因42.9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国华在深圳市,以每克285元的价格从邓彬手中购得冰毒30克。几天后,张国华以同样的价格又从邓彬处购得冰毒20克。之后,张国华让其妻子吴桂志将15000元毒资从衡阳市汇款给邓彬。
2、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国华在深圳市,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在“阿强”手中购得冰毒103克,共支付毒资28800元。
3、2009年6月初的一天,邓彬在深圳市交给被告人张国华海洛因42.9克,并约定待张国华将海洛因贩卖完以后,按每克200元的价格支付毒资。
4、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国华与邓彬联系购买冰毒、麻古,并约定价格为冰毒每克285元,麻古每克11元,之后张国华通过汇款先期支付了8万元毒资给邓彬。同年7月1日晚,邓彬从深圳市来到衡阳市,交给张国华冰毒270克、麻古300粒,
被告人张国华在购买了上述毒品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将毒品在衡阳市分别贩卖给被告人黄建军及蒋某某等吸毒、贩毒人员,共贩卖冰毒247.62克,得赃款69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国华在衡阳市西湖饭店、康年大酒店等地,先后7次以每克340元的价格贩卖给蒋某某冰毒97.5克,共得赃款25500元。
2、2009年7月1日晚,被告人张国华在衡阳市建设新村,以每克33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黄建军冰毒150.12克。黄建军事先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44000元毒资给张国华。
2009年7月1日晚,被告人张国华在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32号其租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麻古220粒共净重20.19克、冰毒91.98克、海洛因42.94克。同月3日晚,被告人黄建军欲将购买的毒品藏匿到其哥哥黄建强家中,在黄建强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150.12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国华的供述证实,其在“阿强”手中购买了冰毒103克;在邓彬手中共购买了海洛因40多克、冰毒320克左右、麻古300粒左右。之后,其贩卖给蒋某某冰毒97.5克;贩卖给黄建军冰毒150克左右。其本人吸食毒品。
(2)被告人黄建军的供述证实,其从张国华手中购买了150克左右的冰毒。
(3)证人邓彬的证言证实,其共贩卖给张国华冰毒320克,麻古300粒及海洛因等毒品。
(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张国华手里购买了100克左右的冰毒。
(5)证人吴桂志(张国华之妻)的证言证实,张国华让其汇过15000元给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