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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贩卖运输毒品罪罪案件律师辩护要点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 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贩卖毒品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克,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7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贩卖海洛因每增加1克,基准刑增加一年。
对于认定多人多次情节严重的,严格把握,要结合其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及贩卖毒品的次数,予以认定。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10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0克,基准刑增加二年。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50-200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贩卖海洛因100-200克有从重情节,无从轻情节的,考虑判处无期徒刑。
贩卖海洛因200-300克,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基准刑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累犯;
(2)毒品再犯。
(1)涉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有组织地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的;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6)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