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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实证研究

  内容摘要:通过分析诈骗罪中常见量刑因素的影响力,确定诈骗罪的量刑起点及相关量刑事实对应的基准刑,并分析了量刑情节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如主动履行财产刑是否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及量刑精确化抑或模糊化问题。

  关键词:诈骗罪 量刑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失衡一直是司法审判中备受诟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各地陆续颁布的实施细则可看作是对量刑失衡的正式回应。然而,这一场从上至下的改革是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本文选取了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诈骗犯罪作为研究样本,分析诈骗犯罪罪量与刑量的对应关系,考量《意见》的实用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量刑因素的影响力分析

  (一)法定量刑因素的影响力分析

  1、法定从轻情节对量刑结果有重要影响

  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自首、立功、未遂、未成年等法定从轻情节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实践中,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从轻情节时,多被减轻适用。

  至于未成年犯,根据《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的各种情况,予以10-60%的减轻基准刑幅度。诈骗犯罪为智能犯罪,对被告人的智力、知识水平要求较高,所以未成年犯在其中占的比例较小。在共同犯罪场合,如果并存从犯情节,通常被减轻处罚,且减轻幅度较大。

  对于从犯,《意见》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认定从犯的场合非常少见,往往是基于获利或者对犯罪成立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来认定,一旦能够被认定为从犯,基本上都得到减轻处罚。

  未遂的认定,数额犯较为特殊。诈骗犯罪定罪标准是犯罪人意图占有的数额还是犯罪人实际占有的数额,备受争议。司法实践多以最终获取的数额为定罪标准。我国立法规定了未遂的普遍可罚,《意见》规定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减轻幅度较大。

  2、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在犯罪数额较高的场合影响较大

  《意见》认为可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酌情确定从重的幅度,将前科劣迹增加量规定为10%以下。但需注意的是诈骗案件中的再犯、累犯,尤其是诈骗累犯比例较高。基于此,最高司法机关将“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条件之一。但根据我们对诈骗案件的统计分析,再犯、累犯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不高,尤其是在犯罪数额较小的场合,累犯和非累犯在量刑上区分不大。这反映出司法者更重视审判案件中的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不够重视。

  (二)酌定量刑因素的影响力分析

  1、诈骗数额对量刑的影响呈边际效应递减

  犯罪数额作为财产刑犯罪的定罪情节之一 [1],同时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相对于诈骗人数、诈骗手段等客观要素,犯罪数额对于最终刑期的影响更强,尤其在犯罪数额未达巨大的情形。但对超高数额(超过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数倍)的案件,数额大小对量刑的影响力就减弱了。

  2、财产性犯罪的损失是否挽回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诈骗罪对于被害人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财产受损,而损失的挽回是平复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式。退赃、退赔反映出犯罪危害后果的弥补程度,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退赃、退赔,挽回了被害人损失的,在从宽幅度上有不同体现。《意见》对此也予以高度重视,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上述规定没有对退赔、退赃情况进行具体区分,2009年版本分为全部退赔、部分退赔以及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等三种情形,划定了不同的从轻幅度,更加符合司法实践,方便操作。

  3、是否认罪对量刑结果有较大影响

  相当部分案件因被告人认罪而实行简易、简化审的审理程序,被告人获得了从轻量刑,但常常在退赔、挽回损失等情节并存时,从轻程度才会被放大。在不存在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尤其是损失未能挽回的,单纯的认罪并不一定换来刑期的从宽。《意见》中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4、初犯、偶犯、再犯等人身危险要素考虑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