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主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10-06-27 15:21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点击: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提醒:点击返回《刑事诉讼法》目录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天胡网出品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聘请律师、联系方式、收费标准(请点击)

(责任编辑:胡律师)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上一篇:《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
  • 下一篇:刑诉法第53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 相关文章

    《刑事诉讼法》第1条 立法目的与

    《刑事诉讼法》第2条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3条 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4条 国家安全机

    《刑事诉讼法》第5条 人民法院、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