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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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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10-06-27 15:21来源:未知 作者:胡燕来律师 所属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点击: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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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天胡网出品
上海辩护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上海卢湾区优秀律师,九年检察院实战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免费咨询159018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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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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